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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學第一報告書]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Public Schools Commission First Report]
作者: 伍振鷟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英國[公學第一報告書],係由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任命的公學委員會(Public Schools Commission),經過兩年多調查、訪問、分析、研究、討論以及徵詢意見,於一九六八年四月提出。這個「就公學的改革問題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的委員會,其任務在設立之初,經核定為「統合公學於國家教育系統之中」(integration the public schools with the state system of education)。為達成此項任務,委員會的工作為:(1)蒐集有關公學與寄宿教育的需要及現況資料,尋求公學與公立學校合作的方式。(2)訂立個別學校(公學)在全國或地方性的統合計畫中適用的原則。(3)如有必要,經教育科學部部長批准,設計不同的實驗計畫,俾現有的教育設施,得與不同的需要配合。(4)建議一項將公學統合於公立教育系統的全國性計畫。(5)就統合其他獨立的中小學所應採取的必要行動,提出建議。
  在工作過程中,為期達成任務,委員會特別注意:(1)保證公學在配合國家的教育需要,以及從[馬丁報告書](Martin Report)與[紐森報告書](Newson Report)的觀點,首先在滿足寄宿教育的需要上,作最大的貢獻。(2)設計一種社會混合的入學辦法,以期達到上述第一項目標,並減少公學現所保持的社會分書的影響。(3)促進公學學生較為廣博的學業成就,俾公學能逐漸符合國家為公立學校所制訂的政策。(4)與地方教育行政機構密切合作,覓致配合寄宿教育需要的設施。(5)保證公學像其他學校一樣,不論其父母的收入如何,對於所有的兒童開放的原則,繼續施行。
  [公學第一報告書]全書共計二三七頁,主要內容分為七部分(Parts):第一部分計四章(一~四)九十九節(節三○~一二八),介紹公學的現況;第二部分計一章(五)二十二節(節一二九~一五○),討論可能的解決途徑;第三部分計四章(六~九)九十八節(節一五一~二四八),說明寄宿教育的需要;第四部分計四章(十~十三)九十九節(節二四九~三四八),建議統合方案;第五部分計四章(十四~十七)一三八節(節三四九~四八六),討論經費、管理與立法諸問題;第六部分計一章(十八)四十一節(節四八七~五二七),介紹蘇格蘭與威爾斯公學的概況;第七部分計一章(十九)十節(節五二八~五三七),討論公學辦理的成績問題。正文之前,尚有介紹與建議計二十九節(節一~二九),屬提要性質。正文之後,並另有謝啟計九節(節五三八~五四六),答謝各有關方面的合作與協助;三位未簽字委員(T.E.B. Howarth, Kitty Anderson and John Davies)的不同意見及一位雖簽字同意的委員(John Vaizey)之保留意見;以及附錄二則,一則說明工作的方法,一則列舉包括在委員會任務內之學校的名單。
  由於標明係專門就寄宿學校進行研究與提出建議,因此報告書除關於公學一般性的介紹外,對於寄宿教育的需要與現況,研究分析與報導特詳;而有關統合公學的建議,也主要限於寄宿學校部分。
  [公學第一報告書]關於統合寄宿學校於國家教育系統之中的建議,主要集中於第四部分的統合(integration)方案與第五部分的有關經費、管理與立法問題。在統合方案方面,其要點為:(1)盡量鼓勵適合並願意的獨立寄宿學校參加統合的計畫;(2)經由政府協助而進入公學的學生(稱為協助生assisted pupils),須至少曾在公立學校受教三年,而其比例則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3)參加統合計畫的學校(稱為統合學校integrated school)應盡可能符合公立學校綜合的政策;(4)統合學校接受協助生的人數是逐年增加的,前於規定的第七年之末達到至少百分之五十的數額。
  關於統合方案的實施,報告書又訂下四個原則:(1)統合的方案應能澈底的實施,同時保證沒有一所學校忍受不住其改變的速度;(2)第一次進獨立的寄宿學校的學生,應不為該校的傳統所束縛;(3)接受協助生的學校,其教育的價值亦不因這些學生而喪失;(4)統合學校的生活方式應有所改變,但此種改變不能大到因此而消滅其最有價值的特性。
  至於參加統合計畫後,學校改組的型式(patterns of reorganization),亦有五種:(1)大規模的學校,改為完全的綜合中學;(2)一部分的學校,為全體或一部分智慧能力分布較廣的中等教育階段年齡的學生,提供所需要的教育,其中某些招收包括準備參加自中等教育證書(certificate of secondary education, CSE)到高級普通教育證書考試的學生,其餘的則招收僅準備參加初級普通教育證書或較低級之考試的學生;(3)招生名額有限的第六級學院(sixth form college);(4)音樂與芭蕾舞特殊才能的專科學校(academies);(5)為天才學生專設的實驗學校。
  其次關於經費、管理與立法等方面的問題。統合所需的經費,據估計三萬八千個中等學校的學額(每名估計四○八鎊)及九千個預備學校的學額(每名估計三二三鎊),每年計需一千八百四十萬鎊;如全部名額限制為三萬二千名,即先行試辦,則每年計需一千二百五十萬鎊。然目前政府(中央及地方)正依據現行補助辦法,資送四萬名以上的學生(約為全部名額的十分之一)進入獨立學校(包括日間及寄宿學校),每年支出六百四十萬鎊。扣除此項開支,統合公學淨增的開支為一千二百萬鎊或六百一十萬鎊。此外,政府在不再減免獨立學校基金的捐稅方面,可以節省二至三百萬鎊,在家長的分擔方面(依據其收入的多寡而定),可以收回一部分。故實際所需的經費,當較估計者為少。
  在統合計畫實施的管理與行政工作方面,報告書建議設立一個寄宿學校合作委員會(Boarding Schools Cooperation),以司其事。委員會的委員,由教育科學部部長就代表地方教育行政機構、獨立學校團體組織及兒童福利社團利益的人士中任命,均為無給職;至其主席則須由在教育界有相當聲望的人士擔任,並為有給職。主席之下,設祕書一人,行政及人事助理,另有包括皇家督學(H.M.I.)、律師、會計師及建築師的專門人員,負責統合計畫的進行。依據報告書的構想,寄宿學校合作委員會係中央政府、地方教育行政機構及寄宿學校之間的仲調人,由[國會法案](Parliament Act)授權其辦理統合計畫的業務,而向教育科學部部長負責。委員會的職責,據報告書所列,計有十六項,主要在於會同中央政府、地方教育行政機構及寄宿學校,經由一定的程序,將有接受寄宿教育需要並適合接受寄宿教育的學生,安排進入適當的寄宿學校就讀,以及其他有關諸問題。
  為使統合計畫得以有效並順利進行,寄宿學校合作委員會往各地方教育行政機構均設工作小組(consortia)。工作小組的人員,由地方教育行政機構調用,其任務為以小組會議(consortium)方式,對於申請案件初步審查。工作小組無懼拒絕任何申請者的申請,同時非有特別的困難,不與申請人晤談。晤談留待父母及其子女訪問學校時進行。申請案件經小組會議討論後,即轉送中央的寄宿學校合作委員會,以最新的技術與最快的速度,加以審核、分類,並配合學校的名額,將申請的學生分配到各寄宿學校去。經由寄宿學校合作委員會分配到寄宿學校就讀的學生,其一切學宿費用,均由委員會撥交工作小組轉付,而地方教育行政機構應攤經費及家長負擔(parents contribution,按收入多寡而定)分,亦由工作小組代收,然後彙繳中央寄宿學校合作委員會。地方教育行政機構及學生家長在經費方面,與寄宿學校之間不發生直接關係。其餘不足部分及管理費用(以每個學生五鎊計算,四萬七千個協助生,每年約二十五萬鎊),則由中央政府的預算中支付。
  在管理方面,報告書並提出一些次要的建議,如參加統合計畫的獨立寄宿學校,應接受政府的視導(inspection)其重事會的董事名額,至少三分之一由中央及地方教育行政機構的代表擔任,並且寄宿學校應與公立學校密切合作,其教師亦應經常與公立學校的教師交換(每年約十分之一)等。以期參加統合計畫的學校,能在下述數方面有所改變,而達到獨立學校統合於國家教育系統之內的目的:(1)男校應有較多的女性教職員,而女校應有較多的男性教職員;(2)提供學生較多的機會,俾其在閑暇時間追求其個人的興趣;(3)軍事訓練活動(cadet force activities)的方式應多,運動項目的變化亦宜大;(4)與家庭的接觸應予鼓勵,合理的措施是學生每週返家住宿一宵;(5)服式的選擇,特別是週末,應有較大的自由,標新立異與過分昂貴的校服,應加避免;(6)學長制需予修正,以免學生作威作福,學生體罰學生與身體的勞役均不應有。
  在程序(timing)方面,報告書認為:(1)報告書公布後,即行公開辯論,以導致政府接受、修正式拒絕報告書的建議;(2)如政府接受統合的政策,則需有依據報告書所建議的立法;(3)繼此則為有關學校的極為重要階段,協商決定每個學校在寄宿教育統合制度中所應擔負的任務;(4)當每所學校的未來任務經予決定,按著便是這些統合學校的行政與經費的工作,指導其未來的發展,以及安置學生到適合的學校去。
  至於立法的要點,主要為由國會通過一項教育法案,設立寄宿學校合作委員會,授權並撥給經費俾其執行統合的任務。在法案的授權下,所有的學校均應被邀請提出發展計畫,以為協商的基礎;但任何學校均無接受參加統合的特權。惟如所有的協商與說服的努力失敗,或一所學校的拒絕參加統合計畫危及統合政策的有效施行,則教育科學部部長有最後強迫其參加統合計畫之權。另外,並規定學校及家長不滿意寄宿學校合作委員會或地區工作小組的決定,提出申訴的措施;不滿意工作小組的決定之申訴,向委員會提出,不滿意委員會決定的申訴,則向教育科學部部長提出。
  除上述各項主要建議外,[公學第一報告書]尚有一些其他較不重要的建議,如比照大學家長負擔子女學費辦法,製定一項依父母收入的多少而定其負擔子女學費的量表,學校建築經費的補助,以及統合後學校行政的管理等事項。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公學第一報告書]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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