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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視導制度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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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張明輝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美國自一八六○年代建立公立學校制度後,即實施視導制度,並由專業人員擔任學校教育視導工作。 美國教育行政制度一向採取地方分權,教育是州的功能,聯邦教育部並無視導部門之設置。各州之視導制度亦不相同,視導人員則依不同學校教育類別而設置,包括:小學教育、中等教育、師範教育、職業教育、特殊教育及某些專門學科的視導人員等。至於各州視導人員的名稱亦不一,包括:督學(Supervisor)、顧問(Consultant)、協商者(Coordinator)和指導者(Director)等不同名稱。至於各市郡(county)教育局之視導組織,則依課程內容分置視導人員,如語文、數學、社會、科學、健康教育等視導人員,及美術、音樂、資優兒童教育、安全教育等視導人員,惟亦有依學校等級設置視導人員者,如設置小學、中學、特殊教育及職業教育視導人員等。 美國視導人員之視導任務以教學視導為主,視導人員經常至教室中,觀察教師教學並提出改進建議,另亦參與學校教材教法之討論並備諮詢,其主要工作除擔任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之聯絡協調外,係以與教學事務有關之顧問性質及諮詢服務工作為主。 視導人員資格的規定,一般為具碩士學位,曾修習課程設計及教學視導等課程,並具有三年以上之教學經驗,持有各州政府或市郡教育局核發之視導人員證書者,惟各州對於視導人員資格之規定則不盡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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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美國視導制度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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