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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為目標的敘寫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簡紅珠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行為目標是近年來興起的一種課程與教學的革新運動。行為目標是以明確具體、可觀察、可測量的學生行為或活動所敘述的一種教學目標,與過去以教師活動或教材內容等所敘述的目標不同。行為目標所要強調的是學習歷程完成後,學生所應該表現的行為。提倡行為目標主要是為了改正傳統教學上常使用的、較籠統含糊、不夠具體的目標敘寫方式之缺失。贊成行為目標者均認為課程與教學的目標必須寫出學生的終點行為,以做為教師評量學生學習結果以及檢視目標達成與否的依據。
  課程學者,如巴比特(J. Franklin Bobbitt)、泰勒(Ralph Tyler)都提倡使用行為目標於課程設計上。泰勒認為,教育是改變人類行為的一個過程,因此要以行為主義的觀點來擬定明確的行為目標,據此來設計課程與教學。
  行為目標一經確立,接著便是敘寫的工作,行為目標若敘寫不當,非但對課程、教學與學習沒有指引作用,反易造成學習方向的模糊不清及時間的浪費。
  行為目標的敘寫應包含五個要素,即行為主體、行為本身、行為情境或條件、行為結果及行為標準。
  1.行為主體:是指「誰」要完成這項預期的行為。行為主體通常是指學生或學習者。
  2.行為本身:是指外顯的、可觀察的學生終點行為,如「說」、「寫」、「列舉」等。
  3.行為情境或條件:是指行為表現的有關情境或條件,包含時間、材料與設備的使用或限制、特別的指示或規定等。例如:在一小時內,利用字典,參考世界地圖,不能參考九九乘法表等。
  4.行為結果:是指行為產生的結果,如「能說明光合作用」,「光合作用」即是行為結果。
  5.行為標準:是指預期行為可被接受的程度,亦即用以評量學習結果的標準,如「答對五題以上」。
  由於學校教育的對象是學生,因此上述的「行為主體」可以省略不寫。行為目標所使用的動詞都是及物動詞,因此後面自然都要加上受詞,亦即行為結果。因此「行為結果」也不必刻意標示為一個要素。行為目標一般只包含「行為本身」、「行為情境或條件」、「行為標準」等兩三個要素。每一行為目標只配合一種學習成果,切勿列出二種以上的學習成果。
  以下是行為目標的敘寫實例:
  能正確指認正三角形與直角三角形(認知目標)。
  能欣賞別人的成就(情意目標)。
  能做出跳高的動作(技能目標)。
  雖然也有反對者的批評,但行為目標具有清晰明確的指引功能,如能善用於課程與教學上,其貢獻是可以肯定的。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行為目標的敘寫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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