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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膏火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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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漢語拼音 gāo huǒ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gāo huǒ
解釋:
1.1.油火。《莊子.人間世》:「膏火自煎也。」宋.蘇軾〈送蜀僧去塵〉詩:「十年讀易費膏火,盡日吟詩愁肺肝。」2.比喻求學的費用。程乙本《紅樓夢》第九回:「凡族中為官者,皆有幫助銀兩,以為學中膏火之費。」
2.比喻用功苦讀。清.蒲松齡《聊齋志異.卷四.念秧》:「三年膏火,冀博一第,不圖竟落孫山。」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膏火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黃春木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膏火原意為以油點燈,供照明之用,後借用為書院或學堂給予學生之津貼費用。據近人劉伯驥研究,膏火制可遠溯至南宋寧宗朝(1195~1224),而以有清一代書院之膏火制最盛,藉以幫助及鼓勵學子(尤其寒士)專心向學,寓有教養相資之意。
  至於膏火的數額,清代書院每月發給在院正課學生,向例在官銀二、三兩不等,附課生則減半發給。這些費用再加上課考獎金(亦有稱膏火或花紅),便成為書院的主要開支,故一般書院對於招收學生常常寧缺勿濫,以減輕負擔。張之洞在光緒十四年(1888)辦廣雅書院時,給予諸生之膏火,依其籍隸給予五至十一兩不等,最為豐厚。
  清末興辦新式學堂之初,膏火的發給亦甚豐厚。同治元年(1862)設立的京師同文館,發給初肄習學生每月膏火銀三兩,以後隨年班漸增至六兩、十兩。其他如廣東同文館則月給膏火三兩,另月課分二等,給獎金二兩、一兩;兩湖書院月給四兩,月課則分三等,散給鷹洋(銀元)十二元、十元、八元。至於盛宣懷所創辦的天津中西學堂,因財力充足,其頭等學堂高班給至七兩,最低班亦有四兩。
  書院或學堂發給之膏火,依蘇雲峰撰[張之洞與湖北教育改革]一書所載,光緒二十四年(1898)左右,時一石米(一二○市斤)市價最高在銀二至三兩間,故一名兩湖書院學生,若月課列超等,可得洋十二元(約含八兩大錢),加上膏火總計為十二兩六錢,以當時物價水準,足可使學生安心向學。
  膏火制之優點在鼓勵學子專心向學,但既成通例,則其流弊亦隨之而生,習見的便是造成學生依膏火多寡決定去留,或貪得膏火而無志於課業。故張之洞興辦自強學堂時,關於膏火的發給,一反廣雅書院及兩湖書院時期的態度,於其光緒二十三年新頒之[自強學堂不給膏火示]中明言:「有志之士就學情殷,本不以膏火之有無為進退,倘有名為問學,實圖膏火者,自必廢然而返,變計不來,則入學之人皆係有志求益之士,學堂規矩更形嚴肅。」光緒二十四年京師大學堂興辦時,上諭亦准不給膏火,但給獎賞,以免學生為圖膏火而來;有異於三十年前京師同文館創設時之辦法。
  有清一代書院或學堂膏火之籌措,多賴官員或士紳之私人捐助,故經費來源不甚穩定。其實當時整個教育的發展,本就無固定之經常費,而在清末[癸卯學制]頒布後,新式學堂各項規制、措施需款更形浩繁,即便不言西式學堂無此膏火成例,而欲援例辦理,亦力有不逮。故[癸卯學制]施行後,各級學堂學生均已無膏火之待遇。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膏火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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