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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德爾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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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Langdell, Christopher Columbus |
作者: | 林萬義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蘭德爾(1826~1906)出生於美國紐罕布夏州的紐波頓(New Boston, N.H.),是位美國法學教育家。一八七○年到一八九五年間,擔任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他首創採個案為例以講授法律的方法。 蘭德爾於一八五一年到一八五四年間在哈佛大學攻讀法律學,並且在紐約市開法律事務所,擔任執事律師以迄一八七○年。該年他應聘回母校哈佛大學,擔任法學院教授職,後來又接掌該學院的院長職務。美國的法律教育在當時仍屬業餘性質的,獲頒法律學士學位的畢業生,既毋需經過嚴格考試,亦無明確規定的要求。蘭德爾把法律教育提升到大學的水平,並嚴格規定必須學習一系列的必修學科,並且通過考試方得畢業。後來他創立個案(案例)教學法(the case method),要學生閱讀,並討論原始的法庭判例,藉此方式教學生從中自行找出法學原理來。 蘭德爾在一八七一年所著〔契約法之判例選集〕(Selection of Cases on the Law of Contracts)乙書,就是第一本案例教學法的教科書。其後多數案例專書,是由詹姆士‧巴拉‧安姆斯(James Barr Ames)編輯的。安姆斯從一八七三年起應聘到哈佛大學法學院任教,後來他接續蘭德爾擔任法學院院長。如今案例教學法已普遍為美國境內法律學校所採用。蘭德爾一九○六年六月逝世於美國麻薩諸塞州劍橋(Cambridge, Mass.),享壽八十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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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蘭德爾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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