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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分歷事法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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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葉憲峻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積分歷事法為明、清兩代對於國子監生所實施的一種考核辦法。據〔清史稿校註.選舉志〕:積分歷事之法,國初行之。監生作監期滿,撥歷部院練習政體 。三月考勤 ,一年期滿送廷試。……其免作監,或免歷一月、二月者,恩詔有之,非常例也。順治三年(1646),祭酒薛所蘊奏定漢監生積分法,常課外,月試經義、策論各一,合式者拔置一等。歲考一等十二次為及格,免撥歷,送廷試超選。十五年,祭酒固爾嘉渾議:「今監生考到日,拔其尤者許積分;不與者,期滿咨部歷事。積分法一年為限。常課外,月試一等與一分,二等半分,二等以下無分。……積滿八分為及格,歲不逾十餘人。恩、拔、歲、副,咨部歷滿考職,照教習貢生例,上上卷用通判,上卷用知縣。例監歷滿考職,與不積分貢生一體廷試。每百名取正印八名 ,餘用州 、縣佐貳。……」從之。十七年,固爾嘉渾奏停積分法,後遂不復行。康熙初並停撥歷,期滿咨部考試,用州同、州判、縣丞、主簿、吏目。 總之,積分歷事法乃清代初期襲自明代之制,其對國子監生進行課考,由司業每月月考一次,祭酒每三月季考一次,月考列一等者給予一分,列二等者給予半分,一年內積滿八分為及格。及格後,由國子監按照資格咨送吏部習事,撥歷習事期滿,再按成績任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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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積分歷事法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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