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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外留學規程〕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曾火城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國外留學規程〕正式訂頒於民國二十二年(1933),其後經多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1989)年廢止;於我國近數十年來留學教育政策之演變,紀錄甚為詳盡。緣我國留學教育始於清代同治末葉,迄今已有一百四十餘年的歷史;在這將近一個半世紀中,留學政策及其實施辦法都迭有變遷。清末時期,留學教育目標並不明確,當時派遣留學生出國,一切規章悉由各省自行規定,並無全國統一辦法,留學生的數量雖多,但程度參差不齊。民國五年(1916),教育部訂頒〔選派留學國外學生規程〕,對於留學生的資格與考試已有明文統一規定。二十二年,為提高留學生素質,復根據第二次全國教育會議有關留學教育之決議案,訂頒〔國外留學規程〕四十六條,主要規定公自費留學生之研究學科、年限、資格、考試、費用、管理、服務等事項,且以各省市之留學教育為重心。該規程所規定之國外留學事項,乃民國以來較具體、較完善者,為當時重要之教育法令。自是以後,留學生在質的方面始有所改進。
  政府遷臺後,為配合國家建設及學術研究發展需要,相繼於民國四十三年、五十一年、五十三年、五十八年、五十九年、六十一年、六十五年、六十八、七十七年對於該項規程予以修訂;歷次修訂的內容各有不同,涉及的細節也相當繁複。茲將較重要者簡述如下,其他部分請參見歷次修訂之留學規程或實施辦法。
  1.四十三年修訂要項包括:(1)留學生出國均須經考試及格;(2)考試資格增列「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一項,惟該項學生須先獲得國外大學入學許可證,及足敷一年以上留學費用之獎學金證明文件;(3)留學考試及格之男生,應施以適當之軍事訓練,訓練期滿方准出國。
  2.五十一年試行免試留學辦法,規定自費或獎學金留學生得申請免試出國;自此申請出國留學者日益增多。
  3.五十三年明文規定公費生之留學年限為二至三年,自費生為四年;公費生回國後須從事政府指派之工作,為期三年。
  4.五十八年,修訂要項包括:(1)除筆試外,考試方式增列甄試及口試等二項;自費生須參加甄試,以限制出國名額;(2)放寬公費生之留學年限為二至四年;(3)留學生出國前必須參加講習;(4)留學生回國服務事宜,改採輔導方式行之,不作硬性規定。
  5.六十五年正式取消施行三十三年之自費留學生考試(第一屆於民國三十二年十二月舉行),改以審查資格辦法核准出國,此為我國留學政策之一大變革;此外,為配合有關機構需要,擴大公費留學範圍及名額。
  6.六十八年為考選公費生,規定應組織公費留學考試委員會,其委員由教育部長聘任之。
  7.七十七年放寬留學資格,規定凡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高考或普通考試及格,已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得申請或應考出國留學。
  總之,教育部訂定或修訂〔國外留學規程〕,旨在規範有關留學事項,以期提高留學生素質,為國家培育人才。在多年的實施過程中,雖發現有不少缺失,但其貢獻也著實不小。爾後,政府鑑於國人赴國外留學意願甚高,且常以探親、觀光、應聘、商務等名義出國,實際卻在國外就學,規程條文的規範效果相當有限,乃於民國七十八年宣布廢止〔國外留學規程〕。自此除公費生須依規定參加考試、申請出國及回國服務外,其他則無任何限制。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國外留學規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