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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學法〕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伍振鷟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民國二十一年(1932)十二月,國民政府教育部頒布〔小學法〕,計十八條;明定小學應遵照〔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以發展兒童之身心,培養國民之道德基礎及生活所必需之基本知識技能為宗旨。小學修業六年,前四年為初級小學,視地方情形,單獨設立,後二年為高級小學。小學由市縣或區、鄉鎮設立之,亦可由省、私人或團體設立。小學由市或縣設立者,稱市立與縣立小學;由區坊或鄉鎮設立者,稱區立、坊立或鄉鎮立小學;由兩區、坊或兩鄉鎮以上設立者,稱為某某區坊、鄉鎮聯立小學;由私人或團體設立者,稱私立小學;師範學校附設之小學,為師範學校附屬小學。小學之設立、變更及停止,由主管縣市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呈教育廳備案。小學學級用單式或複式編制,初小得用二部或三部或單級編制。小學之教學科目及課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高小視地方情形,得設簡易職業科。小學得附設幼稚園。小學設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教員應為專任。小學不收學費;但得視地方情形,酌量徵收。
  民國三十二年(1943)三月,教育部又依據〔小學法〕第一條之規定,公布〔小學規程〕;關於小學之設立、辦理、修業期限、編制、教學科目、學年、校長與教職員之聘任及試驗檢定等,均作更為明確而詳細的規定。其中最值得注意者,為明白規定:非中華民國之人民或其所組織之團體,不得在中國領土內設立教育中國兒童之小學。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小學法〕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