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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稚園規程〕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賴春金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幼稚園規程〕為民國二十八年(1939)十二月二十四日教育部所頒發關於幼稚教育的文件,為幼稚教育史上的重要法規。該規程規定幼稚園招收四足歲以上至六足歲以下之幼兒,予以一年或兩年之保育;但必要時,得呈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招收未滿三歲之幼兒,予以三年或四年之保育。規程中明定幼稚教育的目的為:
1.增進幼稚兒童身心的健康。2.力謀幼稚兒童應有的快樂與幸福。3.培養幼稚兒童關於人生基本的優良習慣(包括身體行為等各方面的習慣)。4.協助家庭教養幼稚兒童,並謀家庭教育的改進。〔幼稚園規程〕規定幼稚園可附設於國民小學或單獨設置。附設於國民小學的幼稚園需設主任一人,秉承校長掌理園務,必要時得由校長兼任之。單獨設置之幼稚園得設主任一人,綜理園務。單獨設立之幼稚園主任,以幼稚師範學校畢業或具有小學教師資格、辦理幼稚教育二年以上卓有績效者為合格,並應以女子為原則。  該規程規定幼稚園以平日制、上下午半日二部制、或全日制均可。幼稚園的兒童總數以一百二十人為限;但必要時,得呈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增至二百人。幼稚園的編制,應接兒童之年齡智力分組,並視兒童人數的多寡,合併或分別保育;但每一教師所保育的兒童不得超過二十人。至於幼稚園的教師資格以幼稚師範學院畢業或具有小學教師資格,曾擔任幼稚園教員一年以上之女子為合格;若末具上述資格者,應受省市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小學教員檢定委員會檢定通過,才可擔任幼稚園教師。
  教育部於民國三十二年(1943)將〔幼稚園規程〕加以修正,經呈奉行政院令改為〔幼稚園設置辦法〕。同年十二月二十日由教育部公布實施,作為設置幼稚園的準則。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幼稚園規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