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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級中學法〕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伍振鷟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自民國五十七年(1968)起實施九年國民教育,原單獨設立的初級中學,依據〔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一律改稱國民中學,而高中與初中合設的中學,其初級部則逐年結束。至民國五十八學年度止,全部高、初中合設之中學的初級部結束,而高級部亦自五十九年八月一日起一律改稱為高級中學。以此,民國二十一年(1932)所公布的〔中學法〕已不盡適用;為期適應實際情況,並符合世界潮流,乃有六十八年五月〔高級中學法〕的公布。
  新公布的〔高級中學法〕計二十七條,明定高級中學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發展青年身心,並為研究高深學術及學習專門知能之預備為宗旨。高級中學入學資格,須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入學考試及格;修業年限為三年。高級中學由省(市)設立,或由私人依〔私立學校法〕設立;教育部為教育實驗,得設立國立高級中學;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及設有教育學院系之大學,為進行教育實驗及學生實習,得設立附屬高級中學。高級中學為適應特殊地區之需要,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附設國民中學部或職業類科;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以三科為限。高級中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國立者,由教育部核定;省(市)立者,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報請教育部備查;私立者,報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轉報教育部備查。高級中學課程,以加強基本學科之研習為重點。高級中學應就學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當發展;對於資賦優異學生,應予特別輔導,並得縮短其優異學科之學習年限,對不適於繼續接受高級中學教育之學生,應輔導其接受職業教育或職業訓練。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高級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聘請兼任教師。高級中學設教務、訓導、總務三處,各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高級中學設有國民中學部或職業類科者,置部主任或科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高級中學圖書館得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人員充任之。高級中學設輔導工作委員會,規劃、協調全校輔導工作;輔導工作委員會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人員充任之。高級中學設校務會議,以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組成之,校長為主席,討論重要興革事項。高級中學設教務會議,以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軍訓主任教官、部主任、科主任及專任教師代表組成之,教務主任為主席,討論教務上重要事項。高級中學設訓導會議,以校長、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教師、軍訓主任教官、全體導師及軍訓教官組成之,校長為主席,討論訓導上重要事項。高級中學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高級中學法〕公布的同時,原〔中學法〕即予以廢止。民國七十年(1981)二月,教育部又依據〔高級中學法〕,公布〔高級中學規程〕,計五十一條;規定高級中學為發展青年身心,並為研究高深學術及學習專門知能之預備,應實施下列各項教育:(1)培育公民道德;(2)陶融民族文化;(3)奠定科學基礎;(4)充實生活知能;(5)鍛練強健體格;(6)養成勞動習慣;(7)培養團結精神;(8)啟發藝術興趣。此外,〔高級中學規程〕關於高級中學之修業年限,入學資格,設立、變更或停辦,課程與教材,組織與人事,訓導與輔導,各種會議,招生、轉學、休學、退學、復學與畢業等,均有更為具體而詳細之規定。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高級中學法〕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