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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證自明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Self-Evident
作者: 方永泉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不證自明(簡稱自明)指某個命題(proposition)不需經過論證(argument)或呈現證據,其真理性(truth)就能立即獲得肯定。
  古希臘斯多噶學派(Stoics)認為有些觀念是不證自明的,例如整體等於部分的總和,他們稱此類不證自明的觀念為「共同觀念」(common notions),共同觀念是所有人類共有的基本觀念,用以作為知識的起點。此外,共同觀念尚包括善惡及神的觀念在內。後來中世紀的奧克漢(William Ockham, 1285~1349)曾將一般命題(general propositions)的證明分為兩類:自明的(per se nota)命題與經驗證明的(nota per experientiam)命題;前者係透過詞句本身意義來證明,後者則需藉由經驗來證明。奧克漢對於命題的區分也成為後來學者分類的先河。如萊布尼茲(G.W. Leibniz, 1646~1716)區分了「理性其理」(truths of reason)與「事實真理」(truths of facts),前者所依存的是同一性(identity)原理,是必然的(necessary);後者則以充分理由(sufficient reason)為主,是通然的(contingent)。萊布尼茲的分類,也就是今日所習稱的分析與綜合(analytic-synthetic)的區分。洛克(J. Locke, 1632~1704)承續了萊布尼茲關於真理類型的區分,將真理分為「文字的真理」(truths of words)與「思想的真理」(truths of thought)兩類,前者指觀念間的一致(agreement),後者則指觀念與事物間的一致。休姆(D. Hume, 1711~1776)使用了不同的名稱來指分析與綜合的區別,區分了「屬於事實之物」(matters of fact)與「屬於觀念的關係」(relations of ideas)兩類概念。康德(Imm. Kant, 1724~1804)則將真理性與判斷連在一起,並在分析、綜合判斷外再加上先天綜合的(synthetic a priori)判斷。
  綜括而言,不證自明表示一個命題不需經驗的檢證就可證明為真。在中世紀以前,不證自明的命題常是一些與形上學命題有關的觀念,論者並以之為知識的起點。但當奧克漢將命題分開為自明的與經驗的之後,不證自明表示一種單從命題的語意即可斷定為真的命題,而不需經驗的驗證。從邏輯上看來,這種不證自明事實上指的正是定義中「同語反覆」(tautology)。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不證自明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