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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姆傳習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段慧瑩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清光緒二十九年(1903)〔奏定學堂章程〕中規定設立蒙養院,以附設於各省、府、廳、州、縣以及較大市鎮之育嬰堂、教節堂內為原則,專為保育三至七歲幼兒,師資以女子師範生擔任。但因當時女學不興,蒙養院不得不辦理「保姆傳習所」,以培養識字的乳媼與孀婦為保姆,當時武昌蒙養院和京師第一蒙養院內均設有保姆傳習所。次年上海務本女塾派吳朱哲女士前往日本保姆養成所學習。光緒三十一年,清末翰林院編修、學部侍郎嚴修在天津創辦女子小學時亦附設之,並聘請日本女教師教授音樂、彈琴、體操、遊戲、保育法等課程,學員上課半天,半天在蒙養院實習,畢業後成為蒙養院教師。光緒三十三年吳女士返國,建議附設保姆傳習所於上海公立幼稚園,當時從學者三十六人,畢業後服務社會者二十一人。故保姆傳習所可謂我國最早之幼兒教育師資訓練機構,亦稱保姆養成所。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保姆傳習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