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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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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ǎ shì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jiǎ shì
解釋:
  1. 刑期未滿的受刑人,因表現良好,符合法令所規定的條件,得暫時釋放出獄,稱為「假釋」。出獄後,於殘餘刑期內或規定期間內未再犯罪,則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
    【例】他獲得假釋後,立志重新做人,不再重蹈覆轍。
資料來源: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假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漢語拼音: jiǎ shì
解釋:
一種附條件提前釋放受刑人的刑罰執行措施。指刑期未滿的受刑人,因已知悛悔且表現良好,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得暫時被釋放出獄。但受刑人出獄後,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假釋出獄者,在假釋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假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Parole
作者: 張秀雄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假釋是針對入獄接受徒刑執行之犯人,查有悛悔實據者,得附以條件停止徒刑之執行而准其先行出獄之制度。其目的在獎勵悔改自新,並期在社會實際情境下教育犯人。
  假釋制度於一八二九年由英國創行於澳洲,其後逐漸推展而為多數國家採行。
  依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假釋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須受徒刑之執行:所謂「受徒刑之執行」者,乃指受徒刑宣告裁判確定而正在執行者。依刑法之相關規定,經諭知緩刑、停止其徒刑之執行者,或判死刑、罰金者,不得申請假釋。
  2.須執行逾一定之期限:我國〔刑法〕規定,無期徒刑逾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者,得申請假釋。唯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得假釋。另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受刑人假釋期限為:無期徒刑逾七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
  3.須有悛悔之實據:根據監獄對受刑人平日行為事實之認定,其表現優良、有悔悟誠意者,方得申請。
  經具備上述三個條件後,提經監務委員會決議,由監獄長官呈報法務部核准後出獄。
  假釋不同於刑期執行完畢,若受刑人在假釋期間有犯罪行為,則典獄長得呈請法務部撤銷假釋,毋須經法院裁判。其於假釋期內再犯罪,經裁判確定、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應撤銷假釋。其於假釋期內應交付保護管束,如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假釋。
  刑法中另有緩刑制度,其目的與假釋相似,高仰止於〔刑法總論〕中,將二者區分如下:
  1.假釋為救濟長期自由刑之弊而設;緩刑則為短期自由刑之弊而設。
  2.假釋以有刑之執行為要件;緩刑以避免執行為目的。
  3.緩刑須以裁判宣告之;假釋則不經裁判,而由法務部核准。
  4.假釋必須交付保護管束;緩刑得付保護管束。
  5.假釋之宣告刑則至少一年以上;緩刑之宣告刑則須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6.假釋期,無期徒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為所餘之刑期;緩刑期,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須經裁判之宣告。
  7.假釋期滿,原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故得為累犯之前科;緩刑期滿,原宣告之刑失其效力,不得為累犯之前科。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假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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