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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價值論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漢語拼音: jià zhí lùn
解釋:
根據學理研究宇宙間一切對象的價值,如真理價值、道德價值、藝術價值及宗教價值等真、善、美、聖四大價值。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價值論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Axiology
作者: 林永喜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價值論是哲學研究中的一個重要領域;其旨在探討價值的本質、價值判斷的性質,以及價值在人類個人、社會與文化生活中的地位等。就字源義言,axiology一詞由axia和-logy組成,前者指值得的東西或具有某價值的東西,後者係某一學科的接尾語,指的是對某對象之系統研究。價值論因而指的是對價值問題的系統研究,研究的範圍如為一般價值整體,稱為價值通論或一般價值論,培里(R.B. Perry, 1876~1957)的〔價值通論〕(A General Theory of Value)即為此方面的重要代表作;研究的範圍如為特殊領域,如美感、道德、宗教等的價值,稱為特殊價值論。
  從事價值論的研究者,常常注意價值的基本學說,如價值的本質、價值的類型、道德標準或行為標準、價值判斷的標準,和價值的意義、價值判斷的基礎等。從價值論的基本看,哲學上常從五個價值本質的觀點來探討,即:(1)興趣學說:即以興趣和價值等量齊觀,興趣之所在即價值之所在;(2)功能的或實用的學說:認為能實用,藉以得到滿足的結果者,而且結果要有效益才有價值;(3)獨立存在學說:認為價值是獨立自存,不假外求之存有或品質;(4)分離標準的學說:不同的價值標準,以獨立的對象或問題決定價值,例如倫理學之善與惡,美學的美;(5)行為價值學說:以行為來決定價值標準。如快樂說認為能為人帶來快樂者有價值;如完美主義者認為能為個人或社會或兩者帶來完善者有價值;如功利論者強調能為社會人群提供最多數最大幸福者有價值。
  在中國古典哲學中,並未有明確形成體系的價值理論。但自先秦諸子以降的思想家中,在探討人生理想與行為的標準時,都不離有關義利、理欲、志功、性命等關係的爭論。例如孔子以「仁」為人生、社會或政治上所追求的最高價值;後世儒家如孟子、董仲舒、朱熹等都承襲了重義輕利、存理去欲的價值觀以及重精神價值、輕物質價值的思想。墨子主張「貴義」,不過他所謂義是指對國家人民百姓有利之謂,和儒家仁義的價值意義不同;以此為最高價值標準,含有強烈的功利思想基礎。道家的老、莊都以「自然」為人生與社會中最高的價值標準,所以不論個人的道德修養或為政之道,也都應該崇尚自然無為。此外在中國古代哲學家中,尚有以個人自我利益為最高價值標準的論點。
  西方哲學史中的價值論,可以追溯至希臘三哲對人生價值問題的探討。蘇格拉底(Socrates, 470~399 B.C.)首先把追求善和美德視為人生的最高價值;他認為善和美德具有普遍性的價值,並且和人生真正的幸福是一致的。柏拉圖(Plato, 427~347 B.C.)就蘇格拉底的思想加以發揮,他認為只有永恆的理念世界才是真實而有價值的;理性的一部分,須使之超越或脫離肉體的桎梏,進而沈思至善而且美好的理性世界,乃是人生最大的幸福和最終的目的。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 B.C.)則認為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有其趨向於至善的普遍性目的,至善是一切事物的最高價值,反映於人生實踐上即為善或美德的形成;個人之具有美德,猶如一件藝術品之為美的性質是完全相同的。
  中世紀基督教神學強調上帝是全智、全能、全善,且為永恆而超驗的存在物;上帝及其意旨不只是最高價值之所在,也是一切價值的泉源。現實世界中的個人及其俗世生活乃至科學知識等價值,相對之下受到了相當的輕視。此種宗教至上的價值論,在文藝復興以後的啟蒙思潮中受到嚴厲的批判;代之而起的是尊重人類理性、強調人權、自由、平等與博愛價值的人文主義思想。此時科學與知識對人類社會的價值也受到大多數哲學家重視,例如英國培根(F. Bacon, 1561~1626)強調「知識就是力量」,肯定人類理性與知識對促進人類福祉的價值。荷蘭哲學家斯賓諾沙(B. de Spinoza, 1632~1677)也認為科學、道德與教育除非具有可達至最高的人生圓滿境界之價值,否則一概斥為無用。
  對於價值的判斷,因哲學家所主張的觀點與所強調的價值而不同,例如伊比鳩魯(Epicurus, 341~270 B.C.)、邊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與邁農(Alexius Meinong, 1853~1920)等主張快樂主義的學說(Hedonistic Theories),對價值的判斷以能否使人快樂為主。他們認為價值與快樂的意義相同,如好、滿足、喜愛產生快樂,即是衡量價值的標準。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與羅伊斯(Josiah Royce, 1855~1916)以形式論的說法(Formalistic Theories)判斷價值,強調真價值唯有由理性意志才能產生。這個說法常稱為理性主義、嚴肅主義或形式主義,強調真價值的內在性、一致性、純粹性與先驗性。塞德威克(Henry Sidgwick, 1838~1900)與穆爾(G. E.Moore, 1873~1958)以直覺論的說法反對有外在的真理衡量標準,只有直覺或直接經驗才是真理的重要來源;將直接經驗看做每一剎那的知覺,由直覺直接引起純粹內在的反應與行動,沒有外在目的,更不可有利誘的行動才有價值。桑塔雅那(George Santayana, 1863~1952)主張本質以普遍善的原則而存有,對於存有的了解,只能經由直覺,純直覺之知是純善,因為是純善,所以有價值;物質的事物是由存在而顯現,經由感官刺激而產生感覺之知,此種知受感官、情性或外在環境的影響,不是純善之知,由此產生的行為沒有純真永恆的美,因此其價值較低。
  價值對一般人來說,是每個人認為值得追求、值得達到的目標的理念,或值得珍惜與敬愛的對象;成為導引人的行為的原動力及指針。這種值得的理念常成為判斷標準,指導原則,動機力量,選擇要素的潛在力量。因此價值對人生行為的影響很大,價值觀與人生觀有關,成為左右人生福禍之原動力與人生指南。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價值論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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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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