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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刑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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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ā xíng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漢語拼音: bā xíng
解釋:
周代法制中的八種刑法。《周禮.地官.大司徒》:「以鄉八刑糾萬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亂民之刑。」南朝梁.劉勰《文心雕龍.書記》:「黃鍾調起,五音以正,法律馭民,八刑克平,以律為名,取中正也。」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八刑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周愚文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八刑指與孝、悌、睦、婣、任、恤、忠、和等八行相悖之行為。據〔續資治通鑑長編拾補〕,宋徽宗大觀元年(1107)三月甲辰,詔以八行取士。八刑則反八行而麗於罪,各以其罪名之。如諸謀反、謀叛、謀大逆及大不恭、詆訕宗廟、指斥乘輿,為不忠之刑;惡逆詛罵告言祖父母、父母別籍、黑財供養有闕、居喪作樂自娶、釋服匿哀,為不孝之刑;不恭其兄、不友其弟、姊妹叔嫂相犯罪杖,為不悌之刑;殺人略人放火強姦盜、若竊盜及不道,為不和之刑;謀殺及略、賣緦麻以上親,毆大功尊小功尊屬若內亂,為不睦之刑;訕罵告言外祖父母、與外婣有服親同母異父親若妻之尊屬相犯、至徒違律為婚停妻取妻、若無罪出妻。為不婣之刑;毆受業師、犯學友、至徒應相隱而輒告言,為不任之刑;詐欺取財、罪杖告囑、耆鄰保伍有所規求、避免或告事不干己,為不恤之刑;諸士有犯不忠、不孝、不悌、不和,終身不齒,不得入學;不睦十年;不婣八年;不任五年;不恤三年。能改過自新不犯罪而行之實,耆鄰保任申縣,縣令、佐審准入學。在學一年又不犯第三等罰,准齒放諸生之列。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八刑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