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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義務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Citizenship Obligations
作者: 沈六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公民義務係指公民在法律範圍內,對國家應負的責任,違者國家可採適當的制裁。依照〔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人民之義務有三:
1.納稅:政府為維持其組織,推行公共建設,保護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除藉公營事業賺取利潤外,須利用稅收,以維持經費支出。因此,〔憲法〕規定人民有納稅的義務;人民如不履行,國家可處以罰鍰,或移送法院強制執行。2.服兵役:國家為維護主權之完整、對外獨立,必須保持相當的武裝兵力,以抵禦外侮。人民既為國家之組成分子,自有加入軍隊,負起捍衛國家的責任。我國實施徵兵制,國民如不履行兵役義務,將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論處。3.接受國民教育:人民達一定年齡,均須接受國民教育。我國目前實施九年國民教育,凡屬學齡兒童,一律強迫入學,其家長或監護人均有使其兒童接受國民教育之責任。人民之義務除〔憲法〕所規定者之外,尚有對國家忠誠、遵守法律、保守職業祕密等。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公民義務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