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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級師範學堂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江瑞顏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初級師範學堂緣於清光緒二十九年(1903)頒行的〔奏定學堂章程〕,其中明確規定「辦理學堂首重師範」,並認為〔欽定學堂章程〕中的〔師範館章程〕尚屬簡略,於是另訂〔初級師範學堂章程〕及〔優級師範學堂章程〕;其中初級師範學堂的規制如下:
  初級師範學堂的立學宗旨,在培養高等及初等小學堂教員,講授管理法,以全國人民識字日多為成效;主要為完全科,但初辦時,可暫設師範傳習所、簡易科以應急,俟完全科畢業有人,即可加以裁撤。
  師範傳習所招集在鄉村市鎮以教授蒙館為生業者入學,其條件為品行端正、文理平通、年齡在三十以上五十以下者,無論生童均可招集入學。以十個月為期,畢業後給予准充副教習之憑照,令在各鄉村市鎮開設小學,以便廣開設學風氣,成就寒士。其教習以省城初級師範學堂簡易科畢業之優等生擔任。傳習所畢業生所教授之小學堂,將來亦派以初級師範學堂畢業生為正教員加以督責,並改正其教授管理諸法。
  簡易科學生,就現有之貢廩增附生及文理優長之監生內考取,其條件為品行端謹、文理優通、身體健全、年齡須在二十五歲以上三十歲以下;由官給費,亦許自費。學生畢業後有從事該省各州縣小學堂教員之義務,其義務年限,規定官費生三年,自費生二年。
  完全科為初級師範學堂的本科,省城初級師範學堂須選該省內各州縣之貢廩增附監生入學,州縣初級師範學堂應選該州縣內之貢廩增附監生,學生須品行端謹、文理優通、身體健全、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者。考取標準以中國文理優通為主,他項學問即使全然不解,可於入學後再學習。初入學之四個月為試學期,在此期間考察學生之資性品行,相宜者始准留堂學習,規定修業年限五年。
  初級師範學堂完全科的學科程度與中學堂相當,但特重教育學,其時數為經學外占最多者。課程計有修身、讀經講經、中國文學、教育學、歷史、地理、算學、博物、物理化學、習字、圖畫及體操等十二科,可視地方情形加授外國語、農業、商業、手工等科目中的一科。
  省城初級師範學堂畢業生,有從事該省各州縣小學堂教員之義務,州縣初級師範學堂畢業生,有從事該州縣各小學堂教員之義務;規定官費生須服務六年,自費生三年。在此年限內不准私自應聘他往,營謀他事。但若在義務年限內,由該省督撫派往他省或他州縣者,仍視同盡義務。如有不得已事故,實不能盡義務者,由州縣官查明,稟奉該省督撫允准後,可豁免其服務年限。不盡義務及因事被撤銷教員憑照者,則需勒繳在學時所給學費。服務期滿,可入優級師範學堂及高等學堂。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初級師範學堂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