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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體活動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Group Activity
作者: 沈六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團體活動是目前國民中小學必修課程之一,每週有兩節,採群體活動的方式實施,以學生為主體,依照學生的興趣、性向、能力,在學校教師或專業人士的指導下自由選擇參加,為增進學生五育均衡發展,實現教育目標的活動課程中一個活動。
  團體活動的功能,在德育方面,可增進學生自我了解,修養優良品格,實踐道德行為;在智育方面,可啟發學生學習興趣,增進思考能力,統整各科教學,融貫學習內容,適應個別差異,發掘特殊才能;在體育方面,可養成勤勞習慣,促進身心發展,激發進取精神;在群育方面,可培養自治能力,發展合群習性,增進適應能力,發揮服務精神;在美育方面,可充實康樂知能,涵養藝術情趣,陶冶高尚情操,提高生活品質。
  團體活動的項目包括自治活動、分組活動、社會活動與綜合活動等四項。其實施原則為:(1)各校得設立團體活動指導委員會;(2)由訓導處主辦,其他處室協辦;(3)依據教師專長,配合學校設備,適應學生興趣與能力,運用社區資源,擬定計畫;(4)從寬編列經費;(5)每週兩節課,其中一節以班級為單位,實施自治活動;另一節以興趣與能力分組,實施分組活動;社會活動與綜合活動,每學期視實際情形,舉行一至三次活動;(6)全校性活動,朝會、夕會每日舉行一次,週會每週舉行一次,紀念節日、各種演習、活動、比賽視實際情形舉辦;(7)自治活動除班會外,其他如安全活動、自治選舉、班級圖書室、慶生會等活動,得視實際情形,利用班會或課外時間實施;(8)分組活動由學校統籌,以全校統一時間或各年級統一時間內實施,採社團組織型態,以學生為主體,輔導學生自行組織和管理,並定期舉辦社團幹部研習,學期或學年結束前舉行活動成果發表;(9)社區活動及綜合活動可配合自治活動或分組活動,利用班會或分組活動時間實施,亦可利用課外時間實施;(10)團體活動的評鑑,可就一段時間如學期或學年,或一次活動後,分別舉行。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團體活動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