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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司寇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邱德修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大司寇是周代職官名,為六卿之一,隸屬於秋官。主管國家刑法,以佐王正邦國;並負責審斷諸侯、卿、大夫、庶民的獄訟工作。典出〔周禮〕。〔周禮.秋官.大司寇〕云:「大司寇之職,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一曰刑新國用輕典;二曰刑平國用中典;三曰刑亂國用重典。以五刑糾萬民:一曰野刑,上功糾力;二日軍刑,上命糾守;三日鄉刑,上德糾孝;四曰官刑,上能糾職;五曰國刑,上愿糾暴。以圜土聚教罷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職事焉,以明刑恥之。‥‥‥凡諸侯之獄訟,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獄訟,以邦法斷之;凡庶民之獄訟,以邦成弊之。大祭祀,奉犬牲。若禋祀五帝,則戒之日,池誓百官,戒於百族。」鄭司農〔注〕云:「憋,當為『弊』。邦成,謂若今時決事比也。弊之,斷其獄訟也。故〔春秋傳〕曰:『弊獄邢侯』。」鄭玄〔注〕云:「典,法也。詰,謹也。〔書〕曰:「王耗荒,度作詳刑,以詰四方。』」又云:「新國者,新辟地立君之國。用輕法者,為其民未習於教。」又云:「平國,承平守成之國也。用中典者,常行之法。」又云:「亂國,篡弒叛逆之國。用重典者,以其化惡伐滅之。」又云:「刑,亦法也。糾,猶察異之。」又云:「功 ,農功。力,勤力。」又云:「命,將命。守,不失部伍。」又云:「德,六德也。善父母為孝。」又云:「愿,愨慎也。『暴』當為『恭』字之誤。」又云:「圜土,獄城也。聚罷民其中,困苦以教之為善也。民不愍作勞,有似於罷。」又云:「害人,謂為邪惡已有過失麗於法者。以其不故犯法,寘之圜土繫教之,庶其困悔而能改也。寘,置也。施職事,以所能役使之。明刑,書其罪惡於大方版,著其背。」又云:「邦典,六典也。以六典待邦國之治。」又云:「邦法,八法也。以八法待官府之治。」又云:「邦成,八成也,以官成待萬民之治。」又云:「奉,猶進也。」又云:「戒之日,卜之日也。百族,謂府史以下也。〔郊特牲〕曰:『卜之日,王立於澤,親聽誓命,受教諫之義也。獻命庫門之內,戒百官也;大廟之內,戒百姓也。」
  為了讀者方便起見,將〔周禮〕原文語譯作:「大司寇的職責是掌管建立國家的三種刑法,協助天子對各個邦國施行刑法,督察天下四方:一是對新建立的諸侯國用輕的刑罰;二是對立國較久,沒有出什麼問題的諸侯國施行不輕不重,適度的正常刑罰;三是對弒君篡權叛亂王朝的諸侯國,用最重的刑罰。另用五種不同的刑罰,糾察處分老百姓:一是野刑,勉勵遠離都城的農民從事農耕,督察他們盡力勞作;二是軍刑,使士兵要服從將軍的命令,監督他們遵守部隊的組織紀律;三是鄉刑,要京城百里內的鄉民崇尚六德(知、仁、聖、義、中、和),督察他們對父母盡孝道;四是官刑,鼓勵在政府任職的官員,增長才幹,督察他們盡忠職守;五是國刑,鼓勵都城裡的人民樸實、謹慎,防禁他們作惡犯法。用監獄囚禁游手好閒,不事生產的人施行改造教育。凡是因為過失害人而觸犯刑律的,關入監獄,罰他們做能做的勞役,把他們的罪狀寫在方木板上,背在背後,讓他們感到羞恥。……凡是諸侯之間的訴訟,按照國家的六典來審理;凡是卿、大夫之間的訴訟,依照八法來裁處;凡是平民的訴訟,根據八成來判決。大國家祭祀活動由大司寇負責進獻犬牲。祭祀天神、五帝時,在占卜、齊戒的日子,大司寇親臨百官的聽受誓辭的活動,並對群臣眾吏予以告誡。」
  總之,大司寇是周代職官,為六卿之一,主管國家的刑法--三典、五刑--佐助周王正邦國之治;並且負責審理天下諸侯、卿、大夫、庶民的訴訟事件。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大司寇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