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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位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xué wèi
解釋:
  1. 通常指大學以上學生,於學分修習完畢後,具有某種程度的專業知識,經有關的學術機構覈可而授予的學術資格。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種。
    【例】他以優異的成績取得法學碩士學位,並獲得攻讀國際公法博士的資格。
資料來源: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學位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漢語拼音: xué wèi
解釋:
通常指大學以上學生,於學分修習完畢後,具有某種程度的專業常識,經有關的學術機構覈可而授予的學術資格。我國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種。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學位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Degrees
作者: 張建成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學位為大學及獨立學院對於修業期滿且成績合格的學生,所授予的畢業資格或文憑。
  依據我國現行[學位授予法]的規定,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由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授予。各級各類學位名稱,視其主修領域,如文、理、法、工、農、醫、教育、藝術等,由各校定之,報經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大學校院各學系經公開招生,並錄取之高中畢業或同等學力學生,即俗稱之大學生,依[大學法]修業期滿(通常為四年),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成績及格,授予學士學位。雙主修的學生,修滿本學系及他學系應修學分者,分別授予學士學位。學士學位為我國高等教育階段的第一級學位,也是最基本的或最低的學位,表示學生已完成普通教育,具備主修學科的基本學問,且其能力足以進修較高級的專門學位。
  凡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的學生,經大學校院各學系或研究所碩士班公開招生,並獲錄取者,得入學為碩士班研究生。於一至四年內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三至五人)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碩士學位為我國高等教育階段的第二級學位,重視專業教育,也是高級學術研究的起點,依各校實施的慣例,碩士班研究生的成績考查,比較強調本門方法的演練。
  具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力,並經大學校院公開招生獲錄取者,得入學修讀博士學位。博士班研究生修業以二至七年為限,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並通過資格考核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博士學位候選人提出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五至九人)考試通過者,授予博士學位。博士學位是我國高等教育階段的最高級學位,學位論文重視方法的紮實性與觀點的獨創性,通過學位考試者,一般認為具備獨立從事學術研究及指導他人研究的能力。
  名譽博士學位,由設有相關學科博士班之大學校院,組織名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凡本國或外國人士,在學術或專業上有特殊成就或貢獻,而有益人類福祉者,或對文化、學術交流或世界和平有重大貢獻者,得為名譽博士學位候選人。候選人經前述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授予名譽博士學位,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名譽博士學位僅為榮譽銜,與前述之博士學位最大的不同,在於不能視同正式學歷證明。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學位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
音讀: ha̍k-uī
屬性: 主詞目
解釋:
  1. [名] 通常指大專以上學生,在學分修習完畢後,具有某種程度的專業知識,經有關的學術機構認可而授予的學術級位。現分「專士」(tsuan-sū)、「學士」(ha̍k-sū)、「碩士」(si̍k sū)、「博士」(phok-sū)四種。
詞條來源: 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_學位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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