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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區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xué qū
解釋:
  1. 為方便學生就讀而劃分的區域。
    【例】按照教育部的規定,學齡兒童必須在所屬學區的學校就讀。
資料來源: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學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漢語拼音: xué qū
解釋:
為便於學生就讀學校而劃分的區域。如:「本校的學區包括信義區全部和大安區的一部分。」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學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伍振鷟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學區是清末民初的地方教育行政基層單位;其設置始於光緒三十二年(1906),依據[勸學所章程]於各廳、州、縣設勸學所為地方教育行政機關,而於其下畫分學區。學區之畫分,依據規定:「各屬應就所轄境內畫分學區,以本治城關附近為中區,以次推至所屬村、坊、市、鎮,約三、四千家以上即畫為一區,少則二、三村,多則十餘村,均無不可。在本治東即名東幾區,在本治西即名西幾區,推之南北皆然;由第一區至數十區可因所轄地之廣袤酌定。」學區設勸學員一人,任一學區內勸學之責。
  民國成立,依據法令規定,縣公署雖設科以司教育事宜,但地方學務無人負責;故教育部於二年(1913)七月二十三日,通咨各省:「凡地方自治未成立之處,所有地方學稱,應籌補救辦法,並以未設學務委員之處,一律暫留勸學員,庶獲維持,而免廢墜。俟自治成立,確能辦學及設有學務委員時,即行裁撤。」四年六月,教育部又訂頒[地方學事通則],規定「自治區為辦理教育事務,得就各該區畫分學區」,其間並一度恢復勸學所之設置。至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縣教育局規程]公布,縣區設教育局,局之下再酌畫學區,每區設教育委員一人,受縣教育局長指揮,辦理本學區教育事務。國民政府成立,於十九年(1930)七月公布[修正縣組織法],縣政府設教育局或科,同(科)之下不再畫分學區。
  推行國民教育後,學校招生或學生入學辦法,採學區制。公立的國民中小學,係根據學校的數量與所在位置,體察各該區域的戶口情形,以及學童就學之距離遠近,按照鄰里畫分學區。每所學校均視其招生容量,就近畫定一個學區,因此每個學區的地域大小與人口多寡,並不相等。凡戶籍設於某校學區內之學童,屆齡皆會接獲地方政府通知,強制向該校報到入學。唯因各校辦學績效有異,且人民有遷徙的自由,有些家長為了替子女選擇較好的學校,可能家住在甲校的學區,戶籍卻設於乙校的學區,因而形成「越區就讀」的現象。
  師範校院之附屬實驗中小學校,與鄰近之公立國民中小學,採行「共同學區制」,依設籍之先後排定入學順序至額滿為止,向隅之學童,分發鄰近的公立學校就讀。私立的國民中小學校,則採「大學區制」,通常不限戶籍讓學生自由登記,再由學校依核定之招生名額,公開抽籤決定各生之入學機會。目前亦有少數的公立學校,實施大學區制,例如臺北縣立明德高中附設國中部,即開放縣內的小學畢業生登記入學,遠道的學生尚提供膳宿設施。此外,臺北縣自民國八十四年起陸續設置的縣立完全中學,為提供縣內國中畢業生推薦甄試的入學機會,試行「責任學區」及「自由學區」。前者限制某些國中的畢業生,只能向指定的一所完全中學高中部登記甄試,後者則允許部分國中的畢業生,參加一所以上完全中學高中部的甄試。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學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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