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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與錯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Right and Wrong
作者: 方永泉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對與錯」通常是人們用以評定行為時所用的兩個形容詞。「對的行為」(right acts)或「正確的行為」是人們有義務履行的行為,也就是人們「應該」從事的行為。如說實話即常被視為是對的行為,而被當作一種「義務」;而「錯的行為」(wrong acts)則是一些被禁止從事的行動,也就是人們所謂「不應該」從事的行為。如說謊即常被視為是一種錯誤的行為而受到禁止。除了對與錯的行為外,事實上尚有「可允許的行為」(permissible acts),這些行為既非對也非錯,既不是義務,也不是被禁止的行為,而是與道德無關,純屬個人的行為。在「可允許的行為」範疇中,有些行為可能超越了義務之上,而成為一種「高度利他的行為」(highly altruistic acts)或是「額外的行為」(supererogatory acts),這些行為雖非義務,但其標準卻可能高出於道德義務之上,而成為一種對道德實踐能力的考驗。
  一般人常會視道德倫理問題是「對與錯」之行為規則的問題。但實際上在進行「道德評價」(ethical assessment)時,所涉及的更為複雜,而對與錯僅是評價某一方面所用的言詞。基本上道德評價應該包括四方面:(1)行動或行為,此方面所用的評價言詞為對、錯及可允許等;(2)結果,所用的評價為好(good)、壞(bad)及不好不壞(indifferent)等;(3)品格,用善(virtuous)與惡(vicious)等言詞。(4)動機,用善意(good will)與惡意(evil will)等字眼。倫理學(ethics)所要探討的問題不僅限於行為之對錯的衡量,還應包括行為結果、個人品格及行為動機等方面。
  至於特別強調行為本質之對或錯的理論,則稱為「義務論」(deontology)。義務論又可分為兩大類:(1)行動義務論(act-deontology)。此論認為每個行動都是一獨特的道德情境,並且相信必須是在一個情境下訴諸良知、直覺或作出抉擇,以決定行動的對錯,至於衡量的標準則不是普遍的規則。準此,行動義務論又可分為兩種:直覺論者(intuitionist)與抉擇論者(decisionists),後者有時稱為存在主義者(existentialist),他們認為事情本身並無對錯可言,是人的抉擇才使事物有對錯發生。(2)規則義務論(rule-deontology)。此論接受可普遍性(universaliability)原則,也相信在作出關於行為對錯的道德判斷時,必須訴諸於「規則」或「原則」。規則義務論者亦可分為兩種,一是「規則直覺論」(rule-intuitionism),一是「規則理性論」(rule-rationalism),前者相信人憑直覺即可發現正確的道德原則,且能正確地應用;後者則透過理性的論證來建立理性形式的義務論倫理學,其中最著名者首推康德(Imm. Kant, 1724-1804)所提出的道德理論。康德一方面主張人可以使用理性來完成一套一致的道德原理,另方面也提出了道德並不在於其工具性價值(instrumental value),而是在於其本身所具有的內在價值。他並進而提出「無上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你必須依照箴規而行,而此箴規可同時欲其成為普遍的定律」,作為衡量道德價值的規準。後來康德又提出「無上命令」的附律-「你要如此行,善待人性,包括你本身或一切人,同時常常當作目的,而不只當作手段」,其內容較其本律更為具體與切近。康德此種將每個人視為目的自身(end-in-himself)的觀念,不僅提升了人格尊嚴,也是一切道德命令的基點。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對與錯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