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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比特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Bobbitt, John Franklin
作者: 黃玉清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巴比特(1876~1956)是美國教育行政學教授,專精課程與課程發展,也是發展公立學校視導事業之領導人物。自一九○四至一九四一年止,前後共在芝加哥大學服務了三十七年,可以說大部分的職業生涯是在芝加哥大學度過的。巴比特曾在菲律賓教書,並參與及負責菲律賓學校課程發展的委員會。一九一五至一九一六年間,曾參與克里夫蘭(Cleveland)、丹佛(Denver)、聖安東尼(San Antonio)等城市的課程規畫調查。
  巴比特的課程與課程發展之基本信念是:課程應該使預備學習者去學習那些與個人生活有關的活動。因此透過科學化的職業分析(job analysis)辨認出特定的技術及行為,實屬課程發展之重要課題。他的理論建立在社會應用論(the theory of social utility)上,他和查特斯(Werret W. Charters, 1875~1952)皆運用職業分析法於發展課程上,所不同的是巴比特也運用發現法(discover approach)來釐清教育目標,而查特斯則從哲學基礎出發,然後再應用職業分析法於發展課程上。
  巴比特在課程目標的分析研究上,因強調目標之科學分析法而有相當成就;他將為完成生活所必需之教育內容分為十個項目,包括宗教在內。他認為教育目標不能夠訂得太廣泛,如此會使得教育目標不能夠有效的轉換成教學指導方針。因此巴比特及查特斯以仔細的分析法,將諸多廣泛的教育目標重新定義細分,並使之明確而實際。以成為一個好公民的教育目標為例,巴氏等人將此目標改為一個好鄰居、正直的選民及盡職的父母,來代替廣泛模糊的成為一個好公民。如此可使老師及學生皆能清楚明瞭如何作為一個好公民,教育目標也就更能被有效的達成。巴比特原先所訂的十大項教育目標內容,其後在他繼續的分析下,而有了數百條更細的個別目標。由於如此的細分工作,也使得巴氏等人獲得了對課程的一套論述。
  巴比特的著作主要有〔學校所教與可教〕(What the Schools Teach and Might Teach, 1916)、〔課程〕(The Curriculum)、〔如何設計課程〕(How to Make a Curriculum)、〔現代教育之課程〕(The Curriculum of Modern Education)等。此外尚著有多篇關於教育的論文報告。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巴比特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