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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師範專科學校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Junior Teachers College
作者: 陳惠邦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臺灣光復後與政府播遷來臺之初,培育國民學校師資之機構,仍延用大陸時期〔師範學校法〕及〔師範學校規程〕之規定,由改制後的九所師範學校負責。民國四十九年(1960),臺灣省政府教育廳遵照教育部所頒〔提高國民學校師資素質實施方案〕之規定,先將省立臺中師範學校改制為三年制師範專科學校,招收高中畢業生,施以二年職前教育及一年實習教育,畢業後分發國民學校任教,是為師範專科學校之濫觴。
  但三年制師範專科學校的試辦效果不佳,乃於民國五十一年二月召開之第四次全國教育會議中,與會者乃一致提議應改制為五年制師範專科學校,並招收初中畢業生,施以五年之教育專業訓練。於是各師範學校乃從民國五十二學年度起,迄五十六學年度間(1963~1968),悉數改制為五年制師範專科學校。其中除設有培養一般國校教師的國校師資科(即通稱之普師科)外,各校並視師資設備,另設有體育師資、美勞師資及音樂師資等科,以培養各類藝能科目師資。
  師專改制之初,為顧及當時師資之需求及班級數之調配,故一時之間三年制的師專以及一年制的特別師範科(特師科)仍然繼續招收學生。此處特師科原係教育廳體念一部分現職國民學校校長、主任或合格教師仍未具師範學校之資格,故訂頒〔臺灣省教育廳五十二學年度辦理特別師範科及國民學校教師進修班暫行實施要點〕,並委託各師專開辦特師科,施以為期一年之專業訓練,使藉進修方式補足師範學校之資格。
  但另外一種特師科屬於師資職前訓練的性質。民國五十年代,由於臺灣地區人口成長迅速以及實施九年國民教育之故,教師需求大增,許多縣市都出現國民中、小學師資不足的情形,其中尤以偏遠地區更為嚴重。為了迅速補充國小師資,教育部乃在民國六十一年(1972)修正公布〔特別師範科設置辦法〕,規定特別師範科由師範專科學校附設,但偏遠地區亦得於高級中學附設特別師範班,收受具有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資格者,經入學試驗合格,修業一年畢業後派充國民小學教師。
  此外,為培育需求日益殷切的幼兒教育師資,故各師專也附設有二年制的幼教師資科(幼師科),修業年限二年,採自費,不分發方式,與五年制師專生公費且分發之制度有所不同。
  師專改制完成之後,教育行政當局為協助在職教師進修取得師專資格,故規定由各師專設立夜間部、暑期部,另委託中華電視臺與各師專合作開辦暑期空中部。此一空中師專計畫自民國六十二年二月起開辦,至六十六年度廢止,共有國小教師二萬零一百八十八人修畢課程。
  師範專科學校之發展至民國七十六年因改制為師範學院而結束。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師範專科學校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