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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刑並用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傅元龍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德刑並用」是依儒家觀念,主張治國以道德為基礎,以法律為輔助工具,所倡導的「德主刑輔」之說。東漢荀悅亦屬儒家之流,基於當時的政治狀況,重提「德刑並用」之說,載於〔申鑒.卷二〕中;至於先德後刑或者先刑後德,則可因時制宜,相機運用。
  荀悅對人性提出三品之說,據此在政治措施中,對於先天稟賦優良的君子,宜用德治,「禮教榮辱,以加君子」。對於先天資質最差的小人,宜用法治,「桎梏鞭朴,以加小人」。至於居於中間的泛泛大眾,其本性善惡交集,故宜德治與法治並用,禮教與刑罰兼施。
  禮者在禁於將然之前,法是禁於已然之後。基於大多數人人性善惡交集,故道德與刑罰不可偏廢,所謂「出乎禮而入乎刑」,刑罰固然可使人不敢為惡,但為惡之心仍然存在於潛意識中,因此需再用德治禮教,使之祛除心中之邪念,而真正走向善途,不再作惡。
  荀悅在基本上主張德刑並用,但見到當時的政治狀況,才特別提出有關刑罰方面的見解。認為刑法在制定之初,必須考慮使人民容易遵行,因而務必求其「簡略」。因為「簡者」日後可逐漸擴充完備;「略者」日後可逐漸增加以求細密。如果不先教育百姓,養成人民遵行法令之習慣,而動輒責罰,謂之「虛教」。所以在制定刑法之初,百姓尚不知避罪,就訂定繁密之法令,謂之「峻刑」。「虛教傷化,峻刑害民」,不可不知。荀悅強調執政者應先施行教化,然後制定簡易之法令刑罰,政府貫徹法令,養成人民遵守法令的習慣,再依據實施的狀況,逐漸充實刑法的內容,最後條文達到細密完整的地步,以維持社會的正義公平。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德刑並用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