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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能檢定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漢語拼音: jì néng jiǎn dìng
解釋:
一種對於技術人員技能程度的甄試。測驗方式以術科為主,學科為輔。合格者依其職種及等級發給證書。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技能檢定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Skill Test
作者: 康自立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技能檢定係對技術人員所具的職業技能,依一定標準予以測試,經測試合格者頒予證書的一種制度。技能檢定的意義,一般而言共有三項:一為評鑑職業訓練與職業教育的成效;二為建立各業從業人員的職業證照制度;三為提高技術性從業人員的技術水準。
  技能檢定制度最早發生在歐洲的行會中,行會會員為保障會員之資格與權益,首先推行技能檢定。其後,隨著測驗運動與管理運動之興起,美國陸軍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對其技術人員亦開始實施技能檢定制度。
  我國技能檢定係為配合職業證照制度之推行(參見「職業證照制度」),由政府或公信機構,經公開的標準程序,檢測某特定人員所具有之專業知識或技能;合格者由政府或公信機構頒予職業證照,作為其執業能力的證明或執業資格的憑證。
  民國六十一年(1972)九月首由內政部發布〔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並於六十二年(1973)七月制訂第一種技能檢定規範〔冷凍空調裝修技能檢定規範〕,於六十三年(1974)開始辦理技能檢定。七十年(1981)三月,內政部職業訓練局成立,此項業務即歸該局主管。七十二年(1983)十二月,〔職業訓練法〕公布實施,其第三十一條規定:「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又第三十三條規定:「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術士證。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此,職訓局復依此母法,重行訂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於七十四年(1985)十一月發布實施。民國七十六年(1987)七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成立,職訓局由內政部改隸該委員會,技能檢定業務仍歸該局掌理。
  職訓局所辦之技術士技能檢定,一般均依〔職業訓練法〕之規定,分為甲、乙、丙三級,各級之應考資格於〔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中都有詳細規定。檢定項目一般均包括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二部分,二者成績均及格者始為合格,由職訓局發給技術士證。〔職業訓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職業學校畢業程度遴用;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專科學校畢業程度遴用。」同時第三十五條又規定:「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別之事業機構,應僱用一定比率之技術士;其業別及比率由行政院定之。」其用意在於對取得技術士證者,予以合理之就業保障,以落實職業證照制度。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技能檢定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