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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制度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Political Institution
作者: 譚光鼎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政治制度是政治體制或政府組織的型式,又稱為「政體」。任何國家為表現其意志,達成其目的,並為處理國家事務,均須設置機關,執行政治權力,此即各國設置政府之目的。唯由於各種因素之影響,各國政府的體制不盡相同。
  古典的政治理論並未將國家體制(國體)和政治體制加以區分;至十六世紀,政治學者始區分二者之差別。即國體以「國家主權所在或所屬」為分類標準,如以元首產生的方式而言,分為君主國、共和國;以政權分配方式而言,分為單一國家、聯邦國家。而政體則以「行使主權或統治權的人數與方式」為標準。換言之,國體是從靜態方面觀察國家結構的型態,政體則從動態方面觀察政治權力運作的程序與方式。
  關於政體的類型,學者曾提出許多分類法則。最早的政體分類方法見於希臘學者希羅多德(Herodotus, 484~426 B.C.),將政體分為君主政體(monarchy)、貴族政體(aristocracy)、民主政體(democracy)三種。其後柏拉圖(Plato)根據「依法統治」概念,將政體分為五類:(1)一人依法統治國家者 ,稱為君主政治(royalty);(2)一人而不依法統治者,稱為暴君政治(tyranny);(3)少數人依法統治者為貴族政治;(4)少數人而不依法統治者為寡頭政治(oligarchy);(5)多數人行使統治權者為民主政治(democracy)。亞里斯多德(Aristotle)以「行使統治權的人數」與「統治的目的」二者區分政體為六種類型:當統治以「全體利益」為目的時,一人統治的稱為君主政治;少數人統治的稱為貴族政治;多數人統治的稱為民主政治;但當統治的目的為「私人利益」時,一人統治的稱為暴君政治;少數人統治的稱為寡頭政治;多數人統治的稱為暴民政治(extreme democracy)。其後歷代學者雖曾提出其他的政體類別,但大多不出上述的模式。
  現代各國的政府型態,基本的有獨裁政體與民主政體二種。以下綜要說明各種主要的政治制度:
  1.君主政體:這種政體以維護權力為急務,國家決策及人民生活方式皆由統治者決定。君主政體又分二種型式:
  (1)專制君主政體(despotic monarchy):專制君主是最高的主權者,行使權力不受憲法限制,其個人意志就是法律。此種政體之優點為:組織簡單,力量集中,命令貫徹,政策不易分歧。但缺點則是君主常因維護私人權利而犧牲國民福祉,毫無限制的君主權力常因濫用而傷害人民權利與自由,同時君主世襲制度往往不能產生睿智而有能力的君主,因而造成政治失敗。
  (2)立憲君主政體(constitutional monarchy):此種政體的立法權由議會掌握,行政權由內閣掌握,君主徒具元首虛名。君主行使權力時須受憲法之限制,其個人意見不能成為法律,且君主頒布命令時必須由政府首長副署,以對民眾負責。目前英國與比利時便是此種政體。
  2.貴族政體:由少數人行使統治權的政體稱為貴族政體;其權力來源為血統、財富、軍權、意識型態等。當統治階層因血統繼承而由某一特定統治階級永久掌握時,稱為世襲的貴族政體;而經由教育制度與民主化程序,選拔少數資質優秀的英才以擔任統治者,稱為自然的貴族政體。
  3.民主政體:民主政體是以民意為基礎的政治;政府的組織職權由人民公意決定,政府處理國家事務以民意為依歸,並依法律規定行使政府職權。民主政體的實施方式雖有不同,但均有以下三種特質:公意政治(以民意趨向為政府施政之依據與目標)、法治政治(國家與國民之權利義務均以法律規定為依據)、責任政治(國民須盡參政之責,政府與官員須依法為政策與施政措施負責)。民主政體依人民參政方式又可分為二種型態:
  (1)直接民主制:由全體公民出席會議以表決法案並監督政府執行法律者,稱為直接民主制。此制最符合主權在民的民主精神,但只適合領土小而人口少的城市國家。
  (2)間接民主制:由於直接民主制難以實施於幅員較廣、人口眾多的國家,因此乃有間接民主制之施行。間接民主制又稱代議政體,由人民選舉代表組織議會,以表達民意,控制政府;人民雖不能直接處理政治事務(除非舉行公民投票),但仍是政治權力的最根本來源。間接民主雖比直接民主更具理性,但往往也難以有效節制代議者。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政治制度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