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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庇護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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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èng zhì bì hù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zhèng zhì bì hù
解釋:
  1. 因政治問題逃到國外的人,其他國家給予保護的行為。
    【例】很多極權國家的異議分子都逃到美國尋求政治庇護。
資料來源: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政治庇護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漢語拼音: zhèng zhì bì hù
解釋:
行為或思想危害國家政治上根本組織的人,逃到國外,其他國家給予保護,稱為「政治庇護」。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政治庇護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Political Asylum
作者: 張秀雄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政治庇護是指國家對於逃入其領域內的外國人給予保護,並拒絕將其引渡給另一國。政治庇護是國家屬地主義的延伸;在國際法上,個人有權向國外尋求庇護,但庇護國在無條約義務的情況下,有權自主決定是否給予政治庇護。
  政治庇護權由來已久。基於人道主義之擴張,各國多在其國內法中訂定有關政治庇護的條款。在國際上,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一.人人為避免迫害,有權在他國尋求並享受庇身之所。二.在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能援用此種權利。」一九六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聯合國大會通過〔領域庇護宣言〕(Declaration on Territorial Asylum)第一條規定:「(1)國行使主權,對有權援用〔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四條之人,包括反抗殖民主義之人,給予庇護時,其他各國應予尊重。(2)凡有重大理由可認為犯有國際文書設有專條加以規定之危害和平罪、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之人,不得援用請求及享受庇護權之權利。(3)庇護之給予有無理由,應由給予庇護之國酌定之。」
  國際法上庇護的對象有二:一為政治犯(fugitive of fender);一為政治難民(political refugees)。所謂「政治犯」之要件有三:必須是公開行為;行為必須是基於政治動機的反叛;反叛必須與一國內的政黨或團體之爭權有關。所謂「政治難民」,依一九五一年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Convention Relation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之精神,係指由於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的迫害或恐懼遭受迫害,而逃離其本國者。
  庇護可分為下列兩種:
  1.領土內之庇護(territorial asylum):係指國家在其領土範圍內提供庇護,是國家領土主權的固有權利。
  2.領土外之庇護(extra-territorial asylum):係指由使領館、國際組織辦事處、軍鑑、商船等國家治外法權範圍內所提供的庇護。
  獲得庇護而未加入庇護國國籍之人,其法律地位與一般外國人相同,必須遵守該國的法律、規章,不得參與該國的政治活動,亦不得在該國境內從事反對他國之活動。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政治庇護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