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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權威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Teacher Authority
作者: 張建成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師權威是教師正式控制或約束學生的「社會權力」與「既成權利」。因為教師是教育者,學生是受教者,教育者須改變受教者的思想言行與氣質,如果沒有權威,便無法達成上述目的。教師權威的存在,使教師容易在計畫安排的情境中,將學生的學習與行為導入正軌。教師權威的存在,也使教師容易成為學生模仿與認同的目標,便於教育工作的進行。教師權威的存在,更使教師容易處理學生的行為問題,改變學生行為錯失,提高教學效率。
  基於三種理由,我國中小學教師的權威問題,甚受重視:第一,中小學學生人數大量增加,尤其是國民中小學不具選擇性,各類學生都能入學,學生的學習及行為問題相對增加。教師權威的運用,為處理此類問題所必需;第二,教育年限愈低,學生被動的程度愈深,中小學教師權威的運用,要比大學教師更為明顯;第三,中小學教師專業化的程度,不及大學教師,因此,其權威運用的方式是否適宜,容易成為討論的重點。
  林清江曾指出,社會學意義的教師權威,以三種不同的方式存在:一是地位的權威,二是法定的權威,三是專業的權威。
  首先,教師受傳統文化與職業聲望影響,所享有的權威稱為地位權威。我國社會對於教師甚為尊崇,教師的思想言行經常被視為表率,使教師很自然地享有地位權威(這種權威接近韋伯(Max Weber)所稱的傳統權威)。
  其次,教師有其法定的懼威。教師可強迫要求學生上課、參加學校活動、考試、準備作業、遵守學校規章,對於不遵從指示或規章的學生,可予以處分。這種法定權威(或韋伯所稱的法理權威)的存在,便於教學工作的進行,使學生一進學校,即受適度的規範。
  最後也最重要的是,教師有其專業的權威。教師的專業權威是一種建立在專業理論知識之上,並具有明確目的的權威。教師運用此種權威時,不是重地位或法令,而是重教育目的之達成。每位教師都有地位的權威,但是地位權威的運用,不一定符合專業的要求。每位教師也都有法定的權威,但是法定權威的運用,也不一定符合教育的目的。沒有專業修養的教師,可能濫用或誤用教師的地位權威及法定權威,能夠適度運用專業權威(相當於專家權威)的教師,其地位及法定權威的運用,也較適宜。教育的專業化,使教師享有更多的專業權威,也使教師地位及法定權威的運用,必須統攝於專業權威之中。
  總之,學校愈大、學生人數愈多、學生成員愈無選擇性,學生的行為問題就愈多,教師權威的運用也就愈重要。以直接、即時的體罰方式處分學生,徒滋困擾,運用教師的專業權威,始為上策。教師專業權威的運用,具有以下的功能:第一,客觀分析學生問題,改變學生的行為方式;第二:端正領導學生的方法,提高教學效率;第三,協助改進學校組織與行政,達成學校教育的功能(參見「權力及權威的結構」及「權威」)。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師權威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