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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倫理學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Educational Ethics
作者: 歐陽教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育倫理學是一門位於教育學與倫理學之間的科際理論(interdisciplinary discipline),也是教育哲學中的一個重要範疇,其所處理的是教育與價值或道德規約性(moral prescriptivity)間關係所牽涉到的問題。由於對價值或道德規範的認知不同,各種道德哲學的說法常有分歧,與教育的關係亦有不同。所以要研究教育倫理學,必須先從道德哲學或後設倫理學(meta-ethics)入手,惟有對於道德的語言或概念有較明確的分析後,方能對道德的論證(moral justification)或其他較高層次的道德原則作其理由是否切合的探索。而在探索了高層次的道德原則與道德語言之後,教育倫理學也需進一步從教育的立場來統整各種學科,如社會學、人類學及發展道德心理學(developmental psychology of morals)對道德及一般價值的看法,並綜合應用以解決實際的教育問題與道德教育的問題。基於前述,教育倫理學的內容應包括兩個部分:(1)理論層次的教育倫理學:作道德應然的純學術研究,一方面釐清教育中所用道德語言的義蘊及功能,另方面則針對與道德教育(moral education)有關之道德學說作理性的分析批判;(2)規範層次的(normative)的教育倫理學:以教育過程中所出現的各種道德現象及道德問題為研究對象。此部分的教育倫理學又包括兩方面,一是對於道德教育實際中所出現的種種問題作哲學的解析,二是將關於教師的道德思想予以理論化與體系化,以形成教師道德形成的規範體系。因此,規範層次的教育倫理學事實上不僅是道德教育中實際問題的研究,也是教師與其他教育人員的職業倫理學。此外,在研究方法方面,教育倫理學並非以主觀或獨斷的方式來規定教育價值或道德規範,而是要根據哲學的批判,有系統地面對既有之教育理論及實踐中的各種目的、價值及規範,並針對其背後的論理根據予以論證或駁斥。歸而言之,教育倫理學與道德教育不同,前者是由道德哲學、社會哲學、發展道德心理學及教育哲學等科所共同處理之道德教育的問題整合出一種新的科際理論,其研究成果可以作為教師在施行道德教育時的原理原則;而後者則是幫助受教者積極地發展自律(autonomy)的道德理性,其重點在將教育倫理學中之道德原理實際應用於教育活動中。
  許多教育學者認為,教育概念本身即是一種價值概念,教育過程也因此是一種「價值發生」(Wertgeschehen)的過程;而倫理學對於教育,則是在探究教育價值的意義究竟為何。由於在目的方面,教育與價值的實現是二而一的,是以「教育的思維」實際上也是一種「倫理的思維」(ethische Besinnung),而教育學亦可稱之為「倫理的學科」。一般而言,現代教育與倫理學間有下列的關係:(1)在教育目的及教育理想的可普遍性(universalizability)方面,現代教育最重視整個人生價值領域的統整性,並以此作為釐定教育價值的標準,然後再導引此統整的價值入於道德可普遍性的殿堂。因此現代教育其實是一種「全人教育」(Education for a whole person),這種全人教育的觀點絕對無法悖離道德中的可普遍性,也不能偏向於某些特定的或主觀的道德價值;(2)教育方法與教育政策的可欲性(desirability)方面,不論在教學、學習、行政管理或政策釐訂方面都必須合於倫理學上的可欲性。一切的教育方法若在道德上是可非議的或與倫理原則相違,將窒礙難行;若仍一意孤行,將導致反教育的後果;(3)在教育材料的合價值性(worthwhileness)方面,現代教育中的課程材料不論如何分化,都必須合於認知及其他種種規範的價值,而合認知價值的教材,其學習結果也必須受到道德規範可欲性的約制。簡言之,無論在教育目的與理想、教育方式與措施及教育材料等方面,現代教育都應遵守倫理學上的一些基本規則,使在學生正向的(positive)價值方向發展上,教育能有更大的影響力。
  教育學與倫理學雖有前述的密切關係,但作為結合兩者的教育倫理學仍屬一門新興的學科,無論中外教育學術界,迄今都尚未能妥當地建立起教育倫理學的原理原則。歐陽教曾擬定了下列子題作為教育倫理學研究的重點:(1)教育價值論(educational axiology):用以解析教育價值的性質、類型及規準,俾作為一般教育目的、理想、政策、方法及材料之合價值性的理論基礎,更進而建立道德教育的健全方法與內容;(2)教育目的性的倫理分析:根據教育價值論的原理,分析教育目的的內外在或特殊、普遍的合價值性;(3)教育政策的倫理分析:從教育價值論的觀點來分析教育政策的合價值性或可普遍性;(4)教育方法的倫理分析:從教育倫理學的廣泛基礎上來探討各種教學、學習、輔導及行政方法的適切性,摒除有悖道德原理的教育方法;(5)教育材料的倫理分析:從教育價值論的角度來建立各科教材的普遍與內在價值;(6)道德教育的邏輯基礎:從嚴謹的觀念分析(conceptual analysis)角度,研究道德認知的可能性,道德判斷的邏輯涵蘊,以建立道德的可普遍性,作為道德教育實施的邏輯組織次序;(7)道德教育的心理學基礎:根據道德認知的邏輯或觀念分析,作進一步的道德判斷發生性研究(genetic approach),以確定道德判斷或道德行為的心理發展次序,俾有助於了解無律(anomy)、他律(heteronomy)與自律在道德教育上的分期及相續意義。尤其對「自律」之三種心理特質的分析,更是教育倫理學中所不可或缺的;(8)道德教育方式的可欲性:一般的教育方法,其程序必須合於道德的可欲性;至於道德教育本身所採取的歷程或方法,更不能與道德原理相悖。道德教學、道德訓練、道德灌輸及道德行為中潛意識的認同,其不同層次的意義、可行或不可行,都應予以徹底澄清;(9)道德教材的規範層次:討論道德教材中的語意(semantical)、語句(syntactical)與語用(pragmatic)層次,並分析不同道德規範及原則間層次的差異;(10)道德教育與其他相關教育的關係:如德育與智、群、體、美、聖等教育內容的配合運用和密切關係,以收德育的廣泛效果;(11)教師權威正用與誤用的問題:討論師生關係、教師權威(包括行政、學術及傳統等權威)正用與誤用的情形;(12)獎懲的原理及其正用與誤用:對於與獎懲有關的各種基本學說進行哲學分析,以辨明其在教育上應有或不應有的意義;(13)學生的自由與自律:學生在校內外各種學術及課外活動的自由權與自律之義務感的檢討,以有助於對學生自由權之正用與誤用的了解。
  在當代德國教育學界中,教育倫理學也是一重要課題,但與英美學界不同的是,他們並不強調作道德語言或道德判斷的分析釐清,而是以「教育人類學」(pädagogischen Anthropologie)的角度來看待教育倫理學,如德播拉夫(J. Derbolav)與布勞恩(W. Braun)等人即認為教育倫理學其實是教育人類學的延伸。在德國教育學者看法中,教育倫理學作為一種個別學科倫理學,其主要作用在於反省教育行動中具指導性及建構性的倫理準繩(ethischer Richtpunkt),教育倫理學因而有助於教育實踐(erzieherischer Praxis)的科學性合法化(Wissenschaftliche Legitimation)。由於教育實踐的特殊性在於其「教育責任」(Erziehungsverantwortung),教育倫理學因此成為掌握教育實踐的特定基礎學科,界定為「教育行動責任的詮釋性科學」(hermeneutische Wissenschaft von der Verantwortung Pädagogischen Handeln)。依據班尼格(Bennig)的分析,教育倫理學的基本任務可以歸納如下:(1)探討人類本性中既有的教育價值;(2)解釋在特定教育歷程中,有哪些具有影響力的價值與目的觀念;(3)澄清現行教育價值觀念的歷史背景,並加以反省;(4)對於教育中所隱藏之世界觀的、政治的、宗教的、社會的及前科學的價值取向予以揭露;(5)探討個別現實情況中,教育價值取向中所必然包括的決定或選擇;(6)將教育價值中的價值糾葛情形予以澄清反省;(7)根據不同的條件及可能性去衡量教育價值實現的可行性,並且提出其合乎邏輯的教育行動程序。由班尼格所提出的教育倫理學任務來看,教育倫理學主要在揭示教育價值背後的歷史性,包括種種世界觀、政治、宗教、社會等先前結構,以期對於各種價值糾葛情形有所釐清,有助於教育行動之進行。班尼格的分法雖未窮盡教育倫理學的所有內涵,但也已提示出教育倫理學研究或思考的可依循方向。
  除了前述看法之外,也有學者將教育倫理學視為關於教師及其他教育人員道德修養的一門學科,他們從師資培育的觀點,認為教育倫理學具有下列方面的任務:(1)教育倫理學應該科學地說明教師道德的本質、發展規律及教師道德在教育過程中的作用;(2)教育倫理學必須概括、說明在某種社會條件下教師道德的規範體系;(3)教育倫理學負有培養與造就具有良好職業道德、道德品性及道德習慣之合格師資的任務。
  總之,無論從教育中道德語言的分析澄清、教育人類學的原理原則,或是教師所應具有的道德修養來看,嚴謹之教育倫理學的建立,對於教育工作(特別是道德教育)的進行都有極大的幫助。透過教育倫理學,教育人員至少可立於一個嚴謹的學術基礎之上,而不致在「教育」與「道德」之間,循著傳統或常識的說法,對於兩者的關係作出一種似是而非或是鬆懈的推論。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育倫理學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