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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遍語用學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Universal Pragmatics
作者: 溫明麗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普遍語用學是哈伯瑪斯(J. Habermas)用以提供批判理論一個規範驗證的基礎。易言之,普遍語用學在於確定並重建理解的普遍條件。連接語意學、言辭行動理論及其他的語言理論,並建立語言行動的普遍律則,與必要的先決條件,俾便於彼此理解。
  基本上,普遍語用學指哈伯瑪斯在實際語言內容中對有效宣稱進行討論,試圖為其社會批判理論建立一個經驗的普遍性準則的理念。
  「普遍」一辭隱含著理論性特質,而「語用學」一辭則相對的具有實踐的規範性。哈伯瑪斯於〔知識與人類興趣〕(Knowledge and Human Interests)一書中所述及之「批判的自我反省」與「先驗之反省」(transcendental reflection)或「理性重建」(rational reconstruction)即顯露此種連接理論與經驗的意向。因此,就哈伯瑪斯而言,普遍語用學不僅繫於語音、語法、語意之特質上,亦建立於語言的實用特質上。簡言之,普遍語用學不僅整合了語言的能力,更彰顯溝通的能力。
  普遍語用學所涉及的範圍包括外在的自然世界,社會世界及人內在本質之自我世界。而呈顯於言辭行動的則為敘事式的(constatives)、律則式的(regulatives)與聲明式的(avowals)三種語言類型。簡言之,語言是此三個世界的媒介。
  普遍語用學所討論的有效宣稱是真理性、適切性與真誠性。而相對於此三個有效宣稱的論題,則分別是命題的內容、人際間的關係與說話者的意向。執此,普遍語用學的功能有三:第一,對事實表象的描述;第二,合法性人際關係之建立;第三,說話者主體性之展現。
  至於哈伯瑪斯用於建立普遍語用學之次級理論則為:基本的語句理論(theory of elementary sentences)、作言行動理論(theory of illocutionary acts)和意向表達理論(theory of intentional expression)。哈伯瑪斯企圖整合杭斯基(Noam Chomsky, 1928~)重建文法能力的方法、奧斯汀(John L. Austin, 1911~1960)之作言行動與瑟爾(John R. Searle, 1932~ )語言意向性之解析於普遍語用學中。他相信透過語言的互動,在理想的說話情境下,普遍性原則得以建立。
  然而,普遍語用學是否化約了語言的特質與功能、是否誤導了語言實用功能之意義等,均有待進一步釐清。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普遍語用學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