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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師範科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方彤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特別師範科是國民政府時期培養小學和國民學校師資的途徑之一。依民國二十年(1932)國民政府頒布[師範學校法]和二十四年(1935)教育部公布[師範學校規程]規定,特別師範科附設於師範學校、公立中學和高級中學內,招收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生,修業年限為一年。特別師範科的教學科目、課程標準及實習規程由教育部訂定,教科書由教育部審定。特別師範科招收高級中學畢業生者,其教學科目為國文、體育、圖畫、音樂、勞作、教育概論、教育心理、小學教材教法、小學行政、教育測驗及統計、地方教育行政及教學視導、民眾教育及鄉村教育、實習等;招收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生者,則為公民、國文、體育、算學、圖畫、歷史、地理、珠算、初中及小學應用農藝、初中及小學應用工藝、初中及小學應用家事、初中及小學應用商業、教學概論、教育心理、教學法、教育測驗及統計、職業教育及實習等。學生在校期間免收學費。修業期滿、實習完竣、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抗日戰爭期間,為保證國民學校與中心學校師資,各師範學校或簡易師範學校大量增設特別師範科及簡易師範科。
  民國二十九年(1940)公布的[特別師範科及簡易師範科暫行辦法]提出,課程要與戰時需要相結合。普通組科目有三民主義、倫理、體育、軍事訓練、軍事救護(女生)、衛生、國語及注音符號、應用文、農工藝及實習、家事及實習(女生)、音樂、教學原理及方法、學校行政、童子軍教育、中華民國政府、國事概要、地方自治、農業活絡與合作、實習等。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特別師範科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