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教育百科logo

::: 特殊兒童 - 教育百科
ˋ
ˊ
ˊ
tè shū ér tóng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tè shū ér tóng
解釋:
  1. 不能適應一般學校生活情境而需要特殊教育方法協助的兒童。可分為生理不適應、智能不適應、社會情緒不適應、學業不適應四類。
    【例】特殊兒童或因資賦優異,或因身心障礙,很難適應普通的教育環境。
資料來源: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特殊兒童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漢語拼音: tè shū ér tóng
解釋:
身心特質顯著不同於一般的兒童。主要可分為資賦優異與身心障礙兩大類。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特殊兒童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Exceptional Child
作者: 蕭金土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特殊兒童是指身心特質如(1)生理的特性;(2)感官能力;(3)溝通能力;(4)社會情緒適應;(5)心理特性等顯著地低於或高於常模或平均表現水準的兒童。為了配合這些個別差異所形成不同的個別需要,必須提供特殊教育方案及其他相關的服務,這些兒童始可獲得學習的進步與成就,使其得到較充分的發展。
  特殊兒童是從教育中界定的,如:小兒麻痺所形成肢體障礙兒童,在普通班裡學習國語、美勞及音樂等科目時,無特殊現象,但在體育課時,就是特殊兒童,因為有體育的學習困難(行動不便),需要特殊教育以適應其需要。因此生理方面的缺陷並不是構成特殊兒童的充分條件,只有在需要特殊教育以適應其需要時,才視為特殊兒童。
  廣義的特殊兒童包括資賦優異與身心障礙兩大類;我國在民國七十三年(1984)公布的[特殊教育法]第十條中所稱的資賦優異兒童包括:(1)一般能力優異;(2)學術性向優異;(3)特殊才能優異。至於身心障礙的界定,在[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中所稱身心障礙,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智能不足;(2)視覺障礙;(3)聽覺障礙;(4)語言障礙;(5)肢體障礙;(6)身體病弱;(7)性格異常;(8)行為異常;(9)學習障礙;(10)多重障礙;(11)其他顯著障礙。狹義的特殊兒童只指身心障礙的兒童。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特殊兒童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