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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畢業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bì yè
解釋:
  1. 在學校或訓練班修完規定的課程。
    【例】他研究所畢業後,決定回國貢獻所學。
  2. 籃球比賽中,犯規滿五次,被罰出場戲稱為「畢業」。
    【例】球賽還沒結束,對方已有兩個主將犯滿畢業了。
資料來源: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畢業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關連字詞
相反詞: 入學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漢語拼音: bì yè
解釋:
1.在學校或訓練班修完全部的課程。《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五回:「(關良)等在那醫學堂畢業出來,不知那裡混了兩年,跑到這裡來,要開個藥房。」也作「卒業」。
2.籃球規則中,五次犯滿,戲稱為「畢業」。如:「球賽還沒結束,對方的三個主將已有兩個畢業了。」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畢業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曾火城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畢業」係指在校學生按規定修畢應修科目學分,經審查各項成績合格或學力試驗通過而完成階段性學業之意。當學生修業期滿獲准畢業時,通常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證明其已按規定完成學業,學力亦符合學校要求。
  我國自建立新式學校制度以來,教育部或主管機關對各級各類學校學生畢業事宜即有明文規定,茲就畢業年限、應修科目學分、畢業證書發放等事項說明如下:
  我國學制的建立,始於清光緒二十八年(1902)頒布之〔欽定學堂章程〕,該章程對於各級各類學校之畢(修)業年限已有明確規定。民國十一年(1922)「六三三四」新學制公布,當時各校畢業年限曾作較大的調整,以後則變動不大。就現況而言,國小之畢業年限為六年、國中三年、高中(職)三年、大學校院四至七年、碩士班二至四年、博士班二至六年,其他如專科學校、軍警學校、空中學校、特殊學校等均另有不同的畢業年限規定。值得一提的是,國立空中大學於民國七十五年(1986)正式成立,該校係採學分制,且無畢業年限之規定,學生只要按規定修滿必修科目暨畢業學分數,即可申請畢業。
  我國初級中學暨高級中學曾於民國十一年起試行學分制,惟實施不久後即因故廢止。目前國小、國中、高中(職)係採學年制,並無畢業學分數之限制,學生只要每學期按規定修(選)習學校開設科目(國中、高中、高職均設有選修科目),各項成績及格,即可獲准畢業。大學校院則採學年學分制,且有最低畢業學分數之規定,按教育部於民國八十一年(1992)修正公布之〔大學必修科目表施行要點〕規定,大學校院學生最低畢業學分數為一百二十八學分,各校得視需要情況酌予提高;另外,修習共同必修科目及學系必修科目且成續及格,亦為大學校院學生畢業之基本要件。
  除上述畢業年限及應修科目學分外,目前各校對學生畢業資格之審查,尚包括操行、畢業考試或學科考試、實習、資格考驗、畢業論文或論文口試等各項成績;這些項目,並非各級各類學校均全然實施,通常係考量教育需要而定。
  為規範各校發放畢業證書事宜,教育部乃於民國三十二年(1943)頒訂〔各級學校畢業證書發給辦法〕,該辦法經多次修訂後實施迄今,其中較重要之規定如下:(1)各級學校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准予畢業者,由各該校逕行發給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證書式樣另定之;規定有實習年限者,須俟實習期滿後發給。(2)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或比敘之軍警學校,應按學校等級分別送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驗印;立案之海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須送請教育部驗印。
  總之,「畢業」是表示在校學生已按規定完成階段性學業之意。多年來,我國各級各類學校學生畢業資格均有其條件限制,這些條件的嚴謹或寬鬆,與學校教育品質息息相關,值得重視。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畢業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教育部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
屬性:
四縣音
海陸音
大埔音
饒平音
詔安音 相關資料連結
南四縣
釋義:
相似詞: 【卒業】
對應華語: 畢業
詞條來源: 教育部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_畢業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相關閩南語 出業畢業 相關客家語 畢業卒業
相似詞 結業、卒業 相反詞 肄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