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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價值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漢語拼音: shè huì jià zhí
解釋:
一個社會或團體的成員,對於是非、善惡、美醜等判斷所共同抱持的概念與準則。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社會價值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Social Value
作者: 宋明順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社會價值是價值概念中特指有關社會的一個概念。
  價值(value)概念不僅是一社會學名詞,在哲學、經濟學、教育學、政治學、心理學、文化人類學等領域也廣泛使用,是社會科學與人文科學中常見的名詞。
  在經濟學中,價值指附屬於財物或服務等商品的屬性,因使用性及稀有性決定財物或服務的價值。在其他領域裡,價值的定義相當紛雜。日本社會學家見田宗介對三十三種通行的價值定義加以整理及分析後,提出一個簡單的定義:「價值乃是能滿足主體欲望的客體的性能。」換言之,所謂價值,第一,其終極基礎存在於人們的欲望結構,並非一種神祕的或超經驗的存在。價值一詞,不論所提是道德、宗教、藝術或社會任一方面,其共同性是視「可欲性」而定;第二,價值是與行為主體的欲望有關的概念,並不存在於對象(客體)內部;第三,價值並非認知主體之屬性,而是客體的屬性。如黃金之價值來自人們對黃金之欲望或需求,但其價值仍然存在於黃金本身而非認知主體(人)本身。價值是客體(黃金)的屬性,附著於客體而存在;第四,價值與客體並非同一物,而只是客體的一種屬性(性質、性能)而已。黃金本身不「是」價值 ,而是「有」價值。換言之,價值並非「可欲之物」,而是人們對該物之「可欲」的程度。
  當認知主體對某一客體(認知對象)是否有價值而判斷時,該主體叫「價值主體」,而客體則稱「價值客體」,此判斷叫「價值判斷」。個別的價值主體(個人)經常對世界中許許多多的價值客體,個別地進行價值判斷,判斷的總和,則成為該主體之「價值意識」。而個別的客體被為數眾多的主體所下的各種價值判斷的總和,則成為該客體的「社會價值」。
  因此,社會價值可以說是某一社會或團體之多數成員所共有的一種有關「可欲事物」的觀念。善與惡、幸與不幸、美醜、貴賤、利害等,大致有一共同的標準,這叫「價值標準」。帕森斯(Talcott Parsons)強調社會成員所共有的價值標準或價值體系的重要性,認為這是任何社會秩序或整合的關鍵性要素。因此社會價值的內化(社會化)也成為社會體系(social system)繼續生存與發展的關鍵事物。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社會價值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