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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契約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漢語拼音: shè huì qì yuē
解釋:
社會成員以相互同意的方式界定個人的權利和義務,建立共同遵循的規則或協議,並依此產生政治秩序。由這個角度闡釋政府與公民之間政治關係的論點,統稱為「社會契約論」;持此觀點的思想家包括霍布斯(Thomas Hobbes,西元1588~1679)、洛克(John Locke,西元1632~1704)、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西元1712~1778)等人。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社會契約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Social Contract
作者: 賈馥茗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社會契約意在將一個社會中所有的人聯結成一個整體,是政治論中的基本概念;其初指假定住在一個地區的人,共同同意組織一個邦國或政治結構,建立政府,並賦予一人權力(即君主政體),或少數人權力(即寡頭政體),或所有人權力(即民主政體),進而制定人人共同遵守的法律。此概念出現於早期的希臘,並存在於歐洲國家,若干哲學家曾經詳細討論。
  希臘哲學家伊比鳩魯(Epicurus, 341~270 B.C.)在西元前三世紀左右,即曾表示以公意組織邦國的意見;至十七世紀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在其所著〔巨靈〕(Leviathan)中提出契約論,斯賓諾沙(Benedict Spinoza, 1632~1677)繼之討論政治契約;至十八世紀盧梭(J.J. Rousseau, 1712~1778)的〔民約論〕(The Social Contract)出版,主張只有人民出於自願的共同同意下,社會才能成立;主旨在於重視群體中的個人權力;而公眾意見一致時,才有公平和正義,才具有契約的意義。至十九世紀斯賓塞(Herbert Spencer, 1820~1903)更堅持社會契約說符合進化論,認為反對此說者其政治觀點必然有矛盾之處。
  社會契約的觀點雖然只是一種假定,卻影響到歐洲思想,論者以為英國的君主立憲政體、法國大革命,以至美國獨立,都受這種觀點的影響;甚至後來的喀爾文教派(Calvinism)之反對宗教權威,英國天主教倡導以契約矯正教會權力,也受此影響。
  社會契約論之所以在歐洲掀起軒然大波,是由於其說接近群體意願,而群體意願又以個人意願為基礎,是政治哲學的討論重點之一。群眾意願指向一個社會或政體中社會性的人格,其中意願占重要的成分;而其重要性不僅在於群體的「普遍」意願,即不只是在於「共同」之點,而是在於由共同所「結合的整體」;所以從始點以迄於終點,所代表的是「真實的意願」。這種意願表現出政治和服從,出自於普遍的需要,直接關係到社會倫理和道德,並且以社會倫理和道德為最終的目的。由此可以引申到道德與法律在社會中的實際而基本的意義。(參見「道德與法律」)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社會契約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