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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祕密投票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Secret Ballot
作者: 張秀雄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祕密投票又稱無記名投票,是對公開投票或記名投票而言。所謂祕密投票即是在選票上不記載投票人姓名,使別人不知投票人所選舉者為何人之制度。無記名投票可以保障投票人真正之獨立和自由之意志,將選票投給其心目中認為最佳之人選,而避免任何人之賄賂、威脅或恫嚇,而且投票人心理上無所顧忌,同自由依照個人之良知,選賢舉能,反映真正之民意,合乎民主政治之原則與精神。
  歐洲各國在十八世紀以前,皆採用公開投票方式,在選舉時用喝采或鼓掌通過、口頭投票、舉手表決、或雙記名投票(投票人在選票上寫被選舉人之姓名和自己之姓名)等方式投票,投票人將選票投給誰,別人一目了然。這種制度不能保障投票人之自由意志,對投票人的威脅甚大,不能表達真正的民意,缺點甚多。所以各國為能確保選舉的自由、民主和公正,紛紛加以改革。法國首先於一七八九年的選舉法,改採祕密投票。英國也在一八七二年廢止口頭投票,而採用祕密投票的方式。但當時只採用無記名書面投票法,選舉人在選票上寫被選舉人的姓名,而不必寫自己的姓名。這種方法在選票上留有筆跡,別人還是可以根據字跡追查投票人是誰,其對投票人之保障,仍不夠周密。澳大利亞於一九五六年發明一種新方法,由選務機關預先印製一定型式的選票,投票時,投票人領取選票後,走入投票的祕密室內,只在選票上對他所屬意的候選人的姓名上,作一記號,然後將選票封捲投入票匭中,再離開投票所。這種投票方式,不但可以增加投票的祕密程度,而且即使是不能書寫者也能投票,所以先後為各國所沿用。
  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各種選舉採無記名投票方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更明確規定,如在選票上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畫寫符號者,該選票無效。這些規令均有落實祕密投票制度的功效。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祕密投票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