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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guǎn shōu |
解釋:
法院為強制債務人、擔保人或清償義務人,履行債務的責任,拘束其人身自由於一定處所,此種處分稱為「管收」。管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如有再行管收之必要,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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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管收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