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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糊名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漢語拼音: hú míng
解釋:
舊時用漿糊將試卷上考生的姓名,密封起來,以免考官於給分時動手作弊。唐.劉餗《隋唐嘉話》:「武后以吏部選人多不實,乃令試日自糊其名,暗考以定等第,判之糊名自此始。」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糊名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周愚文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糊名亦稱封彌或彌封;為唐、宋科舉防禁舞弊措施之一,亦即將考者試卷之姓名封住,另定編號;明、清因之,今日正式考試仍用之。
  宋高承〔事物紀原‧學校貢舉部〕「封彌」條云:「……即糊名也;唐初以試有官人。按〔選舉志〕,唐初擇人,以身、言、書、判六品以下集試。初試選人,皆糊名,令學士考判。又〔張說傳〕曰,永昌中,武后策賢良,詔李景諶糊名考覆。〔國史異纂〕曰,武后以吏部選人多不實,乃令試日自糊其名,暗考以定其等第。蓋糊名考校,自唐始也。今貢舉發解皆用其事,曰封彌。〔宋朝會要〕曰,咸平二年正月,命董龜正等封印卷首,蓋試日就院置局始命朝官主之。〔話錄〕亦謂,糊名自唐武后始也。」
  雖然糊名之制,始於唐武后,但主要用於吏部試;至於正式用於科舉,則始於宋。省試用糊名之法,始於太宗。據 〔宋史‧選舉志〕載,淳化三年(992),諸道貢士凡萬七千餘人。先是,有擊登聞鼓訴校試不公者。蘇易簡知貢舉,受詔即赴試院,仍糊名考校,遂為例。殿試糊名,則始於真宗景德四年(1007)。是年定〔親訪進士條制〕,凡策士,即殿兩廡張帟,列几席,標姓名其上。先一日表其次序,揭示闕外,翌日拜闕下,乃入就席。試卷,內臣收入,付編排官,去其卷首鄉貫狀,別以字號第之;付封彌官謄寫校勘,用御書院印,付考官定等第畢,復封彌送覆考官再定等第。編排官閱其同異,未同者再考之;如復不同,即以相附近者為定。始取鄉貫狀字號合之,即第其姓名,差次,并試卷奏聞。至於解試糊名,則始於仁宗。宋彭百川〔太平治蹟統類〕「祖宗科舉取人」云,明道二年(1033)秋七月乙亥,詔諸州,自今考試舉人並封彌卷首,仍委轉運司於所部求才學若公勤者,為考試監門、封彌官。〔續資治通鑑〕注云:「殿試之用,起於陳靖之請;禮部之用,起於周起之請。」
  施行糊名考校後,雖然日趨公正,但其弊未絕,須待謄錄後,始絕認識字跡之弊(詳見「謄錄」)。
  關於解試糊名之法,據宋吳自牧〔夢梁錄〕「諸州府得解士人赴省闈」條載:「所納卷子,經發下彌封卷頭,不要試官知士人姓名,恐其私取故也。卻於每卷上打號頭,三場共一號,方發往謄錄所謄錄卷子,依字號書寫,對讀無差,方納入考試官各房考校。如卷子考中,發過別房覆考,如稱眾意,方呈主文,卻於謄錄所吊取真卷,點對批取,定奪魁選。伺候中省奏號揭榜取首,差官下院差號放榜。」
  清梁章鉅〔稱謂錄〕指稱,元時始改「封彌」為「彌封」。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糊名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