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教育百科logo

::: 自律 - 教育百科
ˋ
ˋ
zì lǜ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zì lǜ
解釋:
  1. 不受外在法則的拘束而能主宰自己、約束自己的行為。
    【例】他自律甚嚴,從不做損人利己或違法犯紀的事。
資料來源: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自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漢語拼音: zì lǜ
解釋:
人能服從內在自我的規律,約束管理自己。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自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autonomous
日期: 2003年6月
出處: 資訊與通信術語辭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指獨立自主的設備或工作方式。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自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基本資料
英文: Autonomy
作者: 方永泉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自律,或稱自主(Autonomie),指一種自我決定(self-determination)和獨立於所有外在約束(external constraint)之外的自由(freedom)。它通常包括了三方面的意義:(1)生物學方面,指幼兒在出生以後,獨立於母體之外,脫離了胎兒期的完全依賴後所具有的相對自主性(relative independence);(2)政治社會方面,指不受外在限制的行動自由,例如地方的教育權力所具有之獨立於中央外的自主性;(3)倫理學或心理學方面,自律是道德行動的主要特徵,指個人在引導或約制自己行為時所具有的相對自主性。自律的相反詞是「他律」(heteronomy),後者有受制於外在權威(external authority)之義。
  autonomy一字源於希臘文中的autos(自我)與nomos(法律)二字,因此其原意即為「自己賦與法律」或「自為法律」的意思。當我們承認人類有自為道德律(moral law)的良心時,即等於承認自律為道德行動的本質特徵,因此,自律的概念其實與道德律的概念同樣久遠。自律的概念在道德哲學上,又可分為廣狹二義,其中在廣義的自律方面,自律即是良心。在基督徒的道德觀念中,每個人「對自己而言都是法律」,故而人不可逼迫任何人違反自身良心行事,從行動的主體而言,良心是道德決斷的最後法庭。至於狹義的自律方面,德國哲學家康德(Imm. Kant, 1724~1804)即將「自律」視為道德最高且唯一的法則,因為「道德律不過表示了純粹實踐理性(pure practical reason)的自律而已」。在其〔道德形上學之基礎〕(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 of Morals)一書中,康德論述到意志(will)的自律與他律:「意志的自律是意志的特性,意志(不關聯到意志對象的一切特性)對其本身即是一項法則。……若意志尋求決定它的法則,是在意志的格律適於普遍的自我立法以外的任何地方,亦即意志超越自己,由意志之外的任何一個對象的特性來決定法則,這結果必然是他律。」由此可知,康德所講的自律是一種意志(will)的自律,此種意志的自律僅依其純粹理性的法則或無上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行事。它通常有個崇高的邏輯句型,即「為道德而道德」或是「直道而行,如此而已」。這種本於道德行為內在目的的自律行為並非如同「他律」一樣係基於純粹理性之外的感性經驗條件或目的而行事。康德即依此等理念,認定道德實踐係根源於自律,唯有基於不受自然所影響並以理性為基礎的非經驗法則,道德實踐才有普遍性可言。
  康德對於自律觀念在道德實踐中的定位,也深深地影響了倫理及心理學者的看法,一些學者特別是發展心理學(developmental psychology)家,在論及兒童道德判斷(moral judgement)的發展分期時,均將「自律」認為是道德認知的最高理想。例如瑞士心理學家皮亞傑(J. Piaget, 1896~1980)即認為兒童道德判斷的發展,至少可分為三個階段:無律(anomy)、他律與自律。皮亞傑認為,自律期的發展大概自八、九歲前後開始,此期兒童的道德意識會漸漸覺醒,而能慢慢運用其理性作道德規則的分析批判。即使無法作出完整的道德批判,至少也能懷疑或追尋「應然」(ought to)的理由,而不只是盲目或被動地接受一切他律的規範,任何規則,唯有透過其本身道德理性的認可後才會採用為行為規範。依據我國學者歐陽教的分析,皮亞傑所講的自律期,是指兒童開始能運用自己的意志作出自律的道德判斷,它具有三種邏輯功能或心理特質,亦即是自為道德規範的立法者、執行者與司法者。一個兒童當其進入自律期時,應該要能憑著自己的道德理性來認可社會的道德規範,評判習俗道德,或創制新的規範(立法者);然後正直地去推行其認為在道德上是可行者(執行者);最後並時時三省吾身,反省實踐的得失,自懲自獎,完全依賴自己良心的自律(司法者)。由無律、他律而至自律,可說是發展道德心理學上一個最明顯的通則,其後郭爾保(L. Köhlberg, 1927~1987)及牛津(Oxford)學者威爾遜(John Wilson, 1928~)等人的研究,也支持了前述皮亞傑的分段原理。
  總之,具有倫理學意義的自律對於道德教育有很大的啟發性,它甚至可以視之為一切道德認知及道德教學的理想,道德教學主要目的就在使兒童能具備前述三種自律的心理特質,並且能將其應用於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以自律為重的民主社會中,他律的道德教育不管多麼方便有效或合理,人的道德教育畢竟不能停滯於牛馬式的他律控制中,否則將無法適應民主社會的生活。準此,民主社會中的道德教育必須以自律為主,在幼兒或兒童時因其發展尚處無律、他律階段,必要時應輔以合理的他律,但仍應以自律為主,如此才能讓兒童逐漸由道德的無律、他律過渡至自律的道德判斷的教育階段。但至青少年、青年或成人階段時,則應完全實行自律的道德教育,使每個學生於接受教育後都能作道德判斷的主人,而非盲從的奴隸。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自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相關閩南語 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