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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教育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Natural Education
作者: 樓繼中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自然教育」主張教育要適應受教育者的身心成長,順隨人的自然發展來進行施教。這項主張起源於十八世紀啟蒙運動中的重要人物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在他著名的教育小說〔愛彌兒〕(Emile,1762)中,開頭便說:「凡是出自於造物自然之手皆是善的,一經人手,就變壞了。」一語道出他哲學的中心思想:凡出自於天生自然皆是善的,出自於社會人為皆是惡的。
  一七五四年盧梭回答迪戎學院(The Academy of Dijon)的一篇徵文問題,「人類的不平等起源為何?是否為自然法所認可?」時指出,人類處於 「自然狀態」為一自然人時,人人平等自由,充滿愛心,無有爭鬥,等到進入「社會狀態」以後,則爭權奪利,奴役別人,自私自利,是造成人類不平等的起源。這項自然主義的信念也是政治、社會與教育思想的基礎;他認為「自然」與「社會」是截然二分的兩個善惡對立的價值,理想中的教育(即自然教育)是以順著人自然天性的發展為法則,以培養自然人為目標。他並非希望人類倒退回野蠻的原始狀態,只是要以自然的價值作為教育標準。
  盧梭所說的「自然」主要是指人天生的傾向,內容包括天生的稟賦、個性、未受人為造作的純真、生理與心理官能發展產生的趨樂避苦的傾向,以及理性判斷對幸福完美的追求傾向等等。另外一方面,「自然」也是遠離浮華社會塵囂的鄉村田野,自然教育是在素樸的自然環境中任其自然、不強制干擾、不扭曲壓抑孩童心理的教育。
  盧梭指出,人生而脆弱無知,人生所需要具備的各種謀生技能與知識,都有賴於教育才能取得。他心目中理想的教育是由三部分所組成:一是「自然的教育」,就是自然的發展,人生來具有的能力和器官的內在發展;二是「人的教育」,教育人如何有效利用自然的發展;三是「事物的教育」,對影響我們的事物獲取良好的經驗。良好的自然教育是要上述三者均能夠協調配合,其中「自然的教育」與「事物教育」是被動的,因為前者超出我們能力所能控制,後者則僅有部分有限地為我們所決定,只有「人的教育」才能完全為我們所掌握,因此自然教育的基本原則就是根據自然的發展施行教育。
  在〔愛彌兒〕中,盧梭依照受教育者不同的身心發展階段,規劃自然教育的五個階段:(1)「嬰兒期」,此階段身體孱弱,以養護身體與感覺官能教育訓練為主;(2)「孩童期」,運用需要原理與經驗法則,使兒童自己體驗;(3)「成童期」,根據實用原理與興趣法則,以情感發展為重;(4)「青年期」,本著道德原理與情感法則,以道德教育為主;(5)「成年期」,教育根據理性原則與民主原則,著重兩性教育、婚姻教育、社會政治教育。因為在自然狀態下的自然人原本就是平等自由、獨立的個人,故自然教育的目的在於培養有美德的個人,而非一個公民。因而自然教育的形式應是養成獨立個人的個別或家庭教育,而不應是養成公民的集體或公眾教育。盧梭認為受過自然教育具有美德的個人,只要再給予適當的社會教育,就能成為良好的公民;反之,僅接受公民教育,既不能成為良好公民,也不能成為有美德的個人。
  自然教育的基本價值信念,「個人」、「自然」與「道德」以及「尊重兒童」、「依據受教者身心自然發展而施教」等主張,均影響近代西方教育思潮;從國民教育之父裴斯泰洛齊(J.H. Pestalozzi, 1746~1827)和幼稚教育之父福祿貝爾(F.W.A. Froebel, 1782~1852)以至於杜威(John Dewey, 1859~1952)和美國進步主義教育等,無不受到自然教育理念的啟發。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自然教育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