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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漢語拼音: zhù zuò quán
解釋:
包含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屬於無體財產權之一種。著作人格權指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等三種權利;著作財產權指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散布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等。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著作權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Copyright
作者: 彭慰
日期: 1995年12月
出處: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著作權在法律上屬於智慧財產權的一種,目的在保護創作人對其著作支配之權利及有權從其著作獲得之利益。依我國著作權法,所謂著作權係指因著作完成而專有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奏、公開展示、編輯、翻譯、出租及專有改作等權利。所謂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包括文字著述、語言著述、文字著述之翻譯、語言著述之翻譯、編輯著作、美術著作、圖形著作、音樂著作、電影著作、錄音著作、錄影著作、攝影著作、演講、演奏、演藝、舞蹈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地圖著作、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著作,及其他著作。但下列各項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1)憲法、法令及公文書;(2)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時曆;(3)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4)各類考試試題。
  著作權的內容可分為兩大部分,一是著作財產權,一是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之內容包括複製(影印、排版、手抄或其他物理及化學方式)、出版(是廣義複製權的一種)、播送上映、口述、翻譯、改作、演奏展示、出租和編輯等權利,是一群不同權利的集合,即由著作權人收取著作物在經濟上的利益,和獲得財產上的收入,所以叫做著作財產權。這種觀念發展得較早,至於著作人格權的內容則包括同一性的保持權(即他人不得竄改著作物的內容,以及書名或文章標題,即使著作權之受讓人亦不得為之)、公表權(即著作物未經作者同意,他人不得強制加以發表)和姓名表示權(即著作物的作者或譯者的姓名,別人不可加以變更或隱匿,即使著作權已經轉讓或作者死亡,亦不可在著作物上略而不提,或改以「……書局編輯部」之類加以頂替)等。由於著作人格權與作者名譽等人格利益攸關,此種觀念發展得較晚,著作人格權即使著作人死亡或讓與其著作權後,仍然享有,此點與民法上一般人格權觀念有所不同。
  一般人往往將著作權與版權混為一談,其實著作權比版權內容廣泛,所謂版權係指出版權,即著作物的複製、翻譯權,它只是著作權眾多內容中的一項。
  著作權和專利權都是為獎勵人類創意而設,但著作權是為了保護著作物的原創性,而專利權則是為了保護產業上的發明,如機器之類,對保護對象的新穎性、進步性要求水準很高,必須是出於前無古人的新構想。
  著作人是指創作著作之人,而著作權人則是指著作人或依法取得著作權之人,著作權可以買賣或贈與等方式轉讓。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著作權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