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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法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漢語拼音: zhù zuò quán fǎ
解釋:
為保障著作人之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而制定之法律。條文內容係涉著作權、製版權、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及防盜拷措施、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權利侵害之救濟、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與罰則等。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著作權法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Copyright Law
作者: 彭慰
日期: 1995年12月
出處: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著作權起源於15世紀後期,在當時是由英皇以繳納特權費為條件授予商人的一種壟斷的印刷權,作者本人並無任何受益。1710年英國國會被迫通過「安尼法」(Statute of Anne),該法係依據二個革命性的原則而制定,即:承認作者本人是著作權保護的本源;對已出版的著作採取有限期的保護。1790年美國以安尼法為模式,制定了聯邦著作權法。1793年法國亦通過了著作權法,這項立法並成為許多大陸法系國家著作權法的典範。在19世紀內,世界上大多數獨立國家都先後制定了著作權法。
  我國的著作權法於民國17年(1928)由國民政府公布,歷經33年、38年、53年、74年及79年之修正。現行之著作權法共分5章52條,主要精神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該法對於與著作權有關之名詞皆加以定義,明定享有著作權之標的,規定申請著作權註冊事項,有關著作權之歸屬及限制、著作權之侵害、罰則皆有明文規定,並於附則規定該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目前我國著作權法施行細則係由內政部於78年修正公布,全文29條。
  美國於1790年制定聯邦著作權法,經多次修正,其較具重大影響者如:1870年決定將有關著作權管理事務交由國會圖書館負責執行;1891年通過附加「製造條款」(Manufacturing Clause),以保護在美國境內出版之外國人士的著作權:1909年為因應社會的實際需要,並響應老羅斯福總統之呼籲,而有首次大幅度的全面修正。近年來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社會丕變,經學者專家多年研究,遂有1976年由福特總統簽署之公法PL94-553著作權新法,並決定自1978年元旦起生效。新法共分8章72條,分別規定著作權標的與範圍、主體與轉移、期限、標記、存書與註冊、侵害與救濟及製造與輸入保護條款等。新法採用創作保護主義,但仍鼓勵著作人註冊,並應在版權頁(Copyright Page)上予以標示,如有疏漏應在5年內加以追補。如果遇有提出侵害訴訟時,並以此作為聲請權利之先決條件;否則不得請求法定賠償及律師費用。
  從一個國家對著作權保護的程度,可以看出這個國家社會文明發展的程度;同理,從一個國家國民遵守著作權法的情形,也可看出這個國家國民道德的水準,故著作權法可說是一個國家的重要文化指標。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著作權法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