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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詞 - 教育百科
ˇ
ˊ
bǔ cí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漢語拼音: bǔ cí
解釋:
1.古代官衙裡告狀人未具訴狀,案子既已接受,應補狀詞,以為審問依據。《儒林外史》第二四回:「正值向知縣出門,就喊了冤。知縣叫補詞來,當下補了詞,出差拘齊了人,掛牌,第三日午堂聽審。」
2.在敘事句中,除主要的文法成分外,其餘與述詞有關的人、物、時、地等,用來達成補充作用的詞,皆稱為「補詞」,有受事、關切、交與、憑藉、處所、時間、原因、目的多種補詞。也稱為「補語」。
3.補足主述語意思的詞。如「好得很」。「很」即為「好」的補詞。也稱為「補語」。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補詞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