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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免責權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yán lùn miǎn zé quán |
解釋:
所為言論可免受責備、處罰的權利。我國憲法上規定,中央民代在開會時所為的言論及表決,對會外可不負責任。即不因會內的言論與表決,而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受刑事上的處罰或受公務員懲戒責任。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等享有此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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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言論免責權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