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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訓導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xùn dǎo
解釋:
  1. 教訓勸導。
    【例】這名問題學生經多次訓導後,已改掉一些不良的行為。
資料來源: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訓導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漢語拼音: xùn dǎo
解釋:
1.教訓勸導。《國語.楚語上》:「必誦志而納之,以訓導我。」《三國志.卷三.魏書.明帝紀》:「豈訓導未洽,將進用者不以德顯乎?」
2.職官名。明、清於府設教授,州設學正,縣設教諭,職司教育學生。其副職皆稱為「訓導」。清末廢。
3.以往各級學校負責管理學生生活教育的部門或人員,現已改為學生事務處。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訓導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方志華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訓導,學官名。據〔唐六典〕載:「三師(太師、太傅、太保),訓導之官也。」訓導原有教訓、指導之意,後引用為學官名。明、清兩代學校中協助教導生員的學官,即稱為訓導。明太祖洪武年間(1368~1398)大建學校,府設教授、州設學正、縣設教諭各一人,府、州縣俱設訓導,府四人、州三人、縣二人,協助教授、學正、教諭教導所屬生員。
  至民國建立,學校設齋務主任、舍監等職,以管理學生。後改稱訓育主任再易名為訓導主任並沿用迄今。民國八十二年(1993)十二月七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大學法〕修正案,總統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五日公布〔大學法〕。其中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大學應設學生事務處(The Office of Students Affairs),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衛生保健及其他輔導事項,此學生事務處乃由原訓導處改名而成,故一般所謂訓導,實是學校訓導(school discipline)的簡稱。
  我國中等學校以下視學校規模大小,設置訓導處或教導處。訓導處設主任一人,秉校長之命,掌理全校訓導事宜。訓導處設置訓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等四組,另設訓育委員會、訓導會議、導師會議、訓導處處務會報等,以設計、聯繫和檢討訓導之實施。
  從字義言,「訓導」就是說明解釋並加引導的意思。根據〔說文解字〕,「訓,說教也。」段玉裁注:「說教者,說釋而教之,必順其理。」「訓」又有「導」的意思,如〔詩經〕中有「四方其訓之。」此「訓」即導引的意思。「訓」又有「順」的意思,就是「事得有序」的意思。「訓」又有「釋」的意思,就是「順其義以釋之」的意思。又根據〔說文解字〕,「導,引也」,就是引導的意思。「導」又有「啟迪、誘引、開導」的意思。所以,「訓導」就是向學生說明解釋事物或行為的當然道理,並依據學生身心發展,給予啟迪開導,且誘引學生去實踐的意思。
  從訓導的內涵言,訓導在培養學生善良的意志與品格,所以訓導可謂之為意志與品格教育。又訓導在養成學生良好的行為習慣或生活習慣,所以訓導又可稱之為生活教育。訓導又蘊育與啟迪學生具有崇高的理想,遠大的抱負,與服務的人生觀,所以訓導可說是屬於道德哲學或倫理學的教育領域。
  訓導的目的不僅在於培養學生的良好行為,而且要積極的增進學生健全的發展。訓導的方法已由權威走向理性的方法。因之今後訓導宜重視下列發展的方向。
  1.訓導目標宜著重明事理辨是非能力的培養:訓導宜加強培養學生明事理、辨是非的能力,以及民主法治的實踐行為,使他們進入社會之後,能克盡責任,關心社會,遵從法律,塑造他們理性的道德觀點,建立良好與正義的社會。
  2.闡揚固有倫理道德:我國固有倫理道德可大致分為修己與善群兩方面。就修己而言,有養心、養身、治生等;就善群而言,有對家族、對社會、對國家、對國際、對萬物等。凡此諸端均有其人生應具之倫理道德,隨時代更易,社會變遷,猶可謂歷久彌新。今後訓導仍應將此內容,繼續闡揚,光大其效果,以奠定健全人格之基礎。
  3.培養民主法治精神:當代美國許多教育與課程學者都認為一些公眾與學術界共同的基本價值觀念,應該教給青年。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民主價值觀念,包括自由、尊嚴、正義、平等、自我發展等。青年在社會化歷程中需要接受、內在化這些價值觀念,到成人時才能以行動表現出來。此種功能的發揮,訓導應負起重大的責任。所以,今後訓導目標宜確立在陶冶學生民主法治的觀念,了解法律與政治的關係,養成守法負責的態度,培養善用權利、克盡義務的觀念與能力,使青年學生成為二十一世紀的良好公民。
  4.加強行為實踐:訓導宜加強培養學生實踐道德的決心與毅力,或者更進一步,在實踐道德的時候,能夠出自於「意願」,而成為「必然」,亦即培養學生「意志的自律」。
  5.兼重個性與群性的培養:訓導宜協助學生對自我與社會責任的了解,並願意實踐,亦即訓導應兼顧學生個性與群性的健全發展。
  6.重視生活規範實踐:學校教育應與生活密切結合。學校教育是幫助學生學習在社會中,獲得社會共有的社會意識的歷程。今後,訓導應在生活教育方面多加設計,予以配合。
  7.實施補償教育:從教育機會均等的理想而言,來自低社會與經濟背景較差的學生,應該得到較多的教育,以補償其文化背景的缺陷,庶免成為社會的棄才或頑劣分子。今後,對此種學生宜實施適度的補償教育,以期獲致較大的訓導成效。
  8.關懷學生的身心發展:青少年正值身心發展急遽變化的時期,訓導宜輔導學生認識自己的興趣、性向與能力,鼓勵學生以開放的態度觀察事物,培養學生面對困難的勇氣,養成學生具有解決問題的能力,激發學生的責任心,鍛鍊其堅忍的毅力,以建立正確的人生觀。
  9.運用輔導與諮商的方法:生活輔導是訓導的重要項目,在實施生活輔導時,應先蒐集資料,再進行診斷,並加以預斷,然後根據學生的人格特質與需要,選用適當的輔導與諮商方法,協助學生解決各種問題。
  10.解除學生的困惑:學生在成長過程中,難免遭遇到適應的困難問題。歸納起來,學生的問題行為可分為學業、情緒、行為與社交等四類型。訓導人員須先辨清學生問題行為的原因與症狀,然後據以擬定訓導策略與方法。
  11.重視學校整體環境的設計:學校整體環境也是影響訓導成效的一種力量,此種環境包括教師、學生同儕、行政人員、學校氣氛等,學校宜營造適宜的教育環境,使學生潛移默化,塑造健全的人格。
  12.結合家庭、學校與社會推展訓導:學生生活在家庭、學校與社會等三度空間中,除了加強學校訓導外,尚須藉助家庭與社會生活實施訓導。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訓導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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