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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證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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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ùn zhèng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漢語拼音: lùn zhèng
解釋:
1.在理則學上指前提推論出結論的過程。一個論證必含有前提與結論。
2.舉出實例以證明所論述事理的是非曲直。如:「他以史實論證暴政必亡的真理。」
3.立論的根據。如:「這篇文章的論證,十分牽強。」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論證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Argument
作者: 方永泉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論證在日常用法中指用來支持或否認某些事務的理由和證據。在邏輯方面,一個論證指一組語句或陳述句(statements),其中有一個語句是由其他語句而來的「結論」,其他語句則是「前提」(premises),論證即是由前提及結論兩大部分所組成。論證在邏輯中十分重要,因為邏輯學本身就是以論證為主要研究對象,以求研究出一些方法原則以分辨其正確或不正確。
  論證一詞的拉丁語為arguere,英文意為清楚、明白(to make clear)。為了要能清楚明白地表達真假,論證必須形之於語言或文字,存於個人心中的思想無法稱之為論證。其次,組成論證的語句必須是有真假可言的陳述句,而非感歎句、命令句及疑問句等無真假可言的語句。最後,論證中的前提與結論間必須具有邏輯的關係,也就是說結論語句是受到前提語句支持而導出的。一組語句必須具備前述要素,才能稱為 「論證」。
  論證實際上在日常生活中處處可見,例如對別人的斷言或主張不能確信時,通常會要求別人提供支持其主張的理由或證據,這便形成了論證。不過日常論證並不具備固定而明確的形式,有時部分前提會被省略,且結論也不一定放在最後。至於邏輯的論證則常有固定的標準形式:先把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前提逐條列出,最後列出結論,有時甚至會在結論前加上「因此」、「所以」等詞,以期對於論證的正確與否有更周全的評估。
  因前提與結論間關係不同,基本上論證可以分為兩大類:實踐論證(practical arguments)與理論論證(theoretical arguments)在實踐論法中,前提用以支持結論所言為合理之事;理論論法中,前提係用以支持結論中所言為事實。理論論證所重視的是結論是否為真,而實踐論證所重視的則為結論是否為應該做的事。在理論論證中,又可根據前題與結論的關聯程度,分為演繹論證(deductive arguments)與歸納論證(inductive arguments)兩類。在前者中,如果前提為真,則結論亦為真,其前提與結論的關聯程度最強;在後者中,縱使前提皆為真,也無法斷言結論絕不能為假,前提的真無法完全保證結論的真。演繹論證可以用「有效或無效」評估,歸納論證則僅能用「強或弱」評估。
  不過要評估一個論證是否可接受,不是憑藉個人主觀的喜好與心理因素,而應該取決於客觀的標準。一般人在評估論證時,要考慮兩個主要條件:(1)前提是否為真?(2)若前提為真,這些前提對於結論提供何種程度的支持?在日常生活中,論證前提是否為真,是一個論證是否成立的重要條件;但對於邏輯學家而言,第二項條件可能才是更重要的,因為邏輯的目的並不在判定前提的真假,而是在於檢證前提與結論間是否具有「好的」關聯程度。換言之,一個論證在邏輯上是否正確,完全取決於前提與結論的關係。邏輯論證只有正確與不正確之分,至於真與假則是語句本身的問題。
  過去邏輯研究的主要工作多半集中在理論論證方面,因而在這方面的成就也較高。不過由於當代語言哲學的研究重點逐漸轉向至語用學(pragmatics),實踐論證也日益受到一些哲學家與社會學家的重視。如哈伯瑪斯(J. Habermas, 1929~)即在其「溝通行動理論」(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中主張「溝通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的概念只有藉著「論證理論」(Argumentations Theorie)才能獲得足夠的解釋。哈伯瑪斯將論辯(Diskurs)與論證(Argumentation)加以區別,認為「論辯」是指溝通過程中,當共識未能達成時,參與者所必須採取的行動,而論證則是在論辯行動下具有特色的一種溝通形式。哈伯瑪斯主張的「論證」係指在溝通過程中,各參與者間將其不同的有效性主張(validity claim)形成論辯的主題(thematization),並對其加以批判或辯護的方式。他並認為,論證中應該包括理由或根據,這些根據都需以系統的方式與有效性主張連在一起。一個論證是否有力,主要是以理由的穩固與否來衡量,而我們也可以藉一個說辭、行動主體在論證中的表現,若他是否合乎理性。在哈伯瑪斯的學說中,實踐論辯(praktischer Diskurs)與理論論辯具有類似的邏輯結構,任何有待合理化、企圖使人信服的規範性主張都必須找出理由來支持。因此實踐論辯中所謂的「規範有效性主張」帶有認知的意義,可與理論論辯中「真實性有效性主張」作同樣的處理。不過哈伯瑪斯的「規範有效性主張」與「真實性有效性主張」亦有不同之處,前者並不能以假設性的方式作出獨白式的論證,必須在生活世界(life world)中透過實踐論辯與有效性主張的論證來獲得共識。
  總之,論證的意義不僅具有邏輯上的理論意義,透過學者的論述,論證在日常生活及溝通情境中也有實踐的意義。對於教育工作者來說,教育過程中的說服與引導,應該是建立在理性論證的基礎上,而且論證背後所依以建立的有效性主張也應該可以接受批判與辯護,才是「論證」在教育上的最重要意義。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論證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