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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命題的語言分析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林永豐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從語言的角度來分析道德命題,是後設倫理學的特色。不像規範倫理學旨在研究「什麼是善的」、「什麼判斷是對的」,後設倫理學則主張:探討這些問題之前,應先釐清「善」是什麼意思、什麼判斷是有效的,前者是道德命題的語意問題,後者是道德命題的邏輯問題。
  1.道德命題的語意問題:
  這類問題主要想釐清道德字詞或命題的意義為何,比如說,是、非、善、惡等概念的意義是什麼?「道德」或「非道德」是什麼意思,良心、自由意志、承諾、責任、動機、意向等相關的道德概念是什麼意思。
  穆爾(G.E. Moore)於其〔倫理學原理〕一書中,對「善」概念的討論,是這類分析的經典之作。其論證步驟有二:
  (1)開放問句論證(open-question argument):穆爾說,我們常常會說「快樂是善的」、「幸福是善的」……,然而,為什麼快樂是善的、或幸福是善的呢?……亦即,當我們說「X是善的」時,我們便可以追問:「為什麼X是善的呢?」
  假如「快樂即是善」,那麼這是一個分析命題。凡是分析命題僅具有形式上邏輯的真假,卻並不描述經驗上的事實。穆爾說,當我們說快樂是善時,顯然並不是在陳述這樣一個無意義的分析命題。況且,我們對於「這是善的嗎?」與「這是快樂的嗎?」的反應並不相同,往往快樂的事物未必是善的事物,這即意謂著:在上述的定義中,定義端與被定義端是不同的兩個概念。因此,善既不是快樂,也不是幸福。
  (2)善是簡單而不可定義的:穆爾認為,凡是可以定義的字詞必然是一個複合的概念,「定義」是把組成這個複合概念的個別部分呈現出來,一個概念化約到最後,必定是一些最單純的詞語,這些詞語是無法再予定義與描述的。
  穆爾認為,善便是這樣一個單純而無法定義的概念,只能以「直觀」來把握。凡是認為快樂、幸福、欲求、道德感等自然傾向可以用來定義善的,便是犯了自然主義的謬誤(naturalistic fallacy)。
  2.道德命題的邏輯問題:
  這類問題想要釐清怎樣的道德推理才是有效的,如說,實然能不能導出應然?事實與價值是否二分?有效的道德推理之理由為何?道德命題的性質為何?
  十八世紀的休姆(D. Hume)於其〔人性論〕中提到,人們往往在不知不覺中,就從「是」或「不是」的命題導出「應該」或「不應該」的命題,而沒有作進一步的說明。一般認為,休姆指出了一個重要的邏輯觀點,即:實然的命題既不蘊涵、也無法導出應然的命題。大多數的後設倫理學家們接受了這個觀點,並將其作為立論的基礎。
  艾爾(A.J. Ayer)認為,只有兩類命題是有意義的:第一種是分析命題,可藉邏輯檢證其真假。第二種是綜合命題,可藉經驗事實檢證其真假。艾爾認為,道德命題既無法從邏輯來判斷,也找不到經驗事實來證明,所以它不是分析命題,也不是綜合命題。道德命題是無意義的,只不過是個人情緒的一種表達。
  司帝文生(C.L. Stevenson)認為,語言的使用通常有兩種目的:一是描述,二是表達或引起某種態度。道德語句的目的不在描述某種客觀的事實,而僅是情緒性地表達了個人對某件道德事實的態度,並期望別人也贊同這種態度。當我說偷竊是惡的,而你說偷竊是善的,則兩人的差異只是態度上的不同而已。我們對偷竊所下的「道德判斷」,與偷竊這件「事實」一點關係也沒有。
  黑爾(R.M. Hare)認為,所有的應然命題邏輯上皆蘊涵著「規約」或「命令」。比如當我說「誠實是應該的」時,意謂著我願意遵守或要求我要遵守「誠實」這個原則,當某個規約愈能得到大多數人的認同時,就愈能成為普遍的道德規範。因此,黑爾主張,道德命題的兩個條件,乃是其規約性與普遍性。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道德命題的語言分析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