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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級職業學校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康自立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高級職業學校為我國職業教育體制中重要的一環。我國正規的各類職業教育機構之設立,最早者為同治五年(1866)之福建船政學堂,同治六年設立上海機械學堂,光緒五年(1879)設立天津電報學堂;光緒八年設立上海電報學堂;光緒十八年湖北礦物局附設礦務學堂及工程學堂;光緒二十二年在高安設立蠶桑學堂;光緒二十三年在杭州西湖設立蠶學館,光緒二十八年在山西成立農林學堂。
  光緒二十八年頒布〔欽定學堂章程〕,著手建立全國性學制系統;規定實業學堂分為簡易實業學堂、中等實業學堂及高等實業學堂等三個階段。此一學制未及實施,再次年又頒布〔奏定學堂章程〕,仍延續三級制;其學科包括農、工、商及商船,範圍較廣,已不再侷限於國防工業。
  民國成立,政府提倡實利教育,遂將清末之實業學堂更名為實業學校,並分為甲、乙兩種;甲種實業學校相當於舊制中之中等實業學堂,乙種相當於簡易實業學堂,至於舊制之高等實業學堂則改為專門學校,修業三至四年。
  民國十一年(1922)十一月,教育部頒布「新學制」,更改實業學校為職業學校,與普通教育並存於綜合中學之中。民國十七年,職業學校除高中職業科外,得設高級職業學校及初級職業學校,修業年限皆為三年。至民國二十一年(1932),學制乃改為中學由省或直隸於行政院之市設立之,而職業學校改與中學並立,且分為初級職業學校與高級職業學校。其教育目標為:(1)鍛鍊強健體格;(2)陶冶公民道德;(3)養成勞動習慣;(4)充實職業知能;(5)增進職業道德;(6)啟發創業精神。
  高級職業學校,授與青年基本之生產知識與技能,以養成基層實際生產與管理人才,並培養其向上研究之基礎,因此,其入學資格,須曾在初級中學畢業或具有相當程度,年齡在十五足歲至二十二歲者,修業三年;或曾在小學畢業,或具相當程度年在十二足歲至二十歲者,修業五或六年。在設置及管理方面,以省或行政院直轄市設立為原則;其設立變更及停辦,應由省市教育行政機關,根據學校所在地及附近之經濟、教育、實業、原料等實際狀況,將計畫或理由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辦理。
  民國五十七學年(1968/9)度開始,初級職業學校停招,現行高級職業學校以招收國民中學或私立初中畢業生,修業期間,以三年為原則;但其中電銲科為二年,護理助產合訓科,藥劑科及四年制護理科,均為四年。
  現行高級職業學校招收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畢業生,或具有相當程度,年齡在十五足歲至二十二歲者,授與學生基本之生產知識與技能,以養成其基層實際生產及管理能力,配合國家發展經濟建設人力資源的需求。高級職業學校以省或直轄市設立為原則;社團或工廠、公司、農業等職業機關或私人,均得設立高級職業學校,但須依照〔私立學校規程〕所規定之程序辦理之。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高級職業學校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