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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名稱: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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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權

目錄

工作權的保障原由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強調人民之工作權應受到國家之保障。由自由權的角度視之,係指基本權主體以生活創造或維持的意思。而事實上,工作權不單是物質生活之基礎,亦是基本權價值上的自我實現,由此可知,工作權亦作為人格發展權之基礎。(註1)

工作權的保障範圍

作為自由權的工作權凡人民所從事以為生活職業之正當工作,均屬於我國憲法保障工作權的保障範圍。「工作」一詞則有兩核心概念;主觀上,行為人將之作為生活關聯的活動;而客觀上,工作係指在一定期間內反覆之行為,然若純屬嗜好或偶一為之的行為,則非憲法上關於工作權之保障範圍。

作為社會權的工作權:勞動基本權

勞動基本權係指國家應積極地保障在當前現實資本主義社會下,經濟、社會地位居於弱勢的勞工等,藉由團結之實力,以達到與資方對等的交涉地位,以實現實質之契約自由原則,獲得合乎於人性尊嚴之對待。因此勞動基本權益屬於社會權內容之一。

工作權之主體

工作權之基本權主體為本國之自然人與法人,而外國自然人則須取得我國主管單位之工作許可,使得在我國就業,主要以「國籍」作為劃分。另外關於外國法人及國內之公法人,包含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則不可主張職業自由。(註2)

參考書目

註1: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2011年9月五版,頁291-295。

註2:賴志偉,<我國外籍勞工工作權保障問題之研究>,2011。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工作權

英文關鍵字:Rights to Work